711左右不過都是小事情(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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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合併後的愛音事務所,公司性質不變,依舊是有限會社模式的公司,名稱也依舊帶事務所仨字,但這個事務所只是名字,跟個人事業主性質的事務所,是兩碼事。
沒錯,日本的事務所只是個名字,既可以是株式會社,也可以是有限會社,當然也可以是個人事業主性質的個體戶。
只是通常來講,一般帶事務所的,大部分都是指那種個人事業主性質的個體戶,所以時間久了,大家就有兩個印象,那就是事務所是個人開的小公司,但其實這根本是兩碼事。
日本之所以個人事務所氾濫,是因為如果一個人的個人收入過高,開一個個人事務所,可以免去很多稅,是高收入人群合理避稅的一個好方法。
但壞處也很明顯,那就是個人事務所的經營範圍跟投資範圍都受限,不如有限會社跟株式會社那樣可以無限擴張。
如果只是方便工作跟合理避稅,那藝人開一個私人事務所就足夠了,比如吉永小百合就是這樣做的,而前世翅膀硬了的小泉今日子跟中森明菜,後來也都開了自己的事務所。
加入大型事務所,一般都是沒什麼名氣跟實力的新人,才需要靠事務所的能量來包裝自己,並且獲得不錯的工作。
可一旦藝人翅膀硬了,通常都會脫離原先事務所的束縛,搞一個個人事務所,畢竟那樣更自由。
從這個角度講,吉永小百合把自己的吉永事務所,併入剛成立不久的愛音事務所,一般來說是不常見的。
畢竟吉永小百合自己就是活招牌,不需要任何事務所去介紹工作。
反倒是愛音事務所,雖然最近確實做出很多成績,財務狀況也好的離譜,但終究跟吉永小百合是沒法比的。
畢竟一旦公司合併,那吉永小百合的藝人合約,通常也會自動併入愛音事務所,這等於用吉永小百合的個人名氣,去抬高愛音事務所的地位,而不是反過來。
當然,如果合併後,吉永小百合能獲得更多好處,那就合理了。
事實也正是如此,至少明面上就是這樣。
根據合同,公司合併後,是吉永小百合在不追加投資的情況下,將會擁有愛音事務所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權,獲得董事會董事的席位,以及社長的職位。
與此同時,吉永小百合擁有自己合約的決定權。
簡單來說,就是吉永小百合不但在明面上掌握了新公司的經營權,而且她自己的合約還不受限制,來去自如。
從這個意義講,說吉永小百合吞下愛音事務所,也不算錯。
而愛音事務所原先的社長中森明菜,則變更為副社長加董事的職位,同時還依舊兼任公司法人的職務。
總之,按照這份合同,公司合併後,曹志強依舊是會長,擁有事務所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
吉永小百合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兼任社長。
中森明菜擁有百分之二十四的股份,兼任副社長。
監事長之類,暫時不設。
這都是明面上的變更。
合併後,表面看,吉永小百合是社長,掌握最高經營權,在公司的權力最大。
但實際上,因為曹志強擁有絕對多數的股份,真到必要時刻,可以強行召開董事會,用絕對多數的股份來罷免社長職位。
當然,如果真這樣做,那就是撕破臉,吉永小百合到時候估計就可以直接拍桌子走人了,而公司的合同裡沒有違約懲罰一說,所以吉永小百合是來去自由的。
另外,在私下裡,吉永小百合壓根不喜歡管理俗務,所以公司實際的經營權,其實還在副社長中森明菜的手中。
換言之,這次的公司合併,從表面看來,是吉永小百合蛇吞象,實際上還是吉永小百合用自己的名望來烘托愛音事務所,是妥妥的幫扶。
要不是有曹志強在,要不是曹志強是吉永小百合的情人,要不是吉永小百合現在對曹志強愛的要死,才不會做這種事情。
可誰讓吉永小百合饞小曹的身子呢,誰讓吉永小百合現在對曹志強幾乎是百依百順呢,只能從了。
反倒是中森明菜跟吉永小百合,對此依舊矇在鼓裡,還真以為這是雙贏的合作。
“沒什麼問題的話,直接簽字吧。”藤田律師微微一笑。
“放心,吉永女士專門囑咐過,不要坑你們,你們的權利也都沒受影響。
相反,有了吉永女士的加入,你們的這家愛音事務所,瞬間就能從一家三流小事務所,成為東京一流的藝能事務所,只要穩紮穩打,未來前途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