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堅持前來送行的吳青紅告別後,曹志強就在安平的跟隨下,與婁曉娥一起登上了飛往香港的飛機。

是的,只有安平這個男秘書跟隨,沒有徐春這個女秘書。

這是因為在這個時期,這種因公出國的方式才顯得更正常,多一個不必要的人出去,往往容易被人說是浪費公帑。

不過這不是主要問題,主要問題是為了避嫌。

因為徐春再怎麼說也是個年輕未婚女性,整天跟曹志強跟安平這兩個年輕男子出國,次數多了容易惹人閒話。

沒辦法,這時代的風氣就這樣。

而且就上次去日本的情況來看,其實曹志強身邊跟著一個人就夠了,多一個人,尤其是多一個女人的話,反而更不方便。

所以這一次,就只是安平跟著曹志強,合情合理又方便,不會有任何人懷疑曹志強跟安平這對出國組合。

一路無話,當飛機在香港機場降落後,又在婁曉娥親哥哥的接待下,坐車前往了附近一家酒店休息。

本來婁曉娥是想讓曹志強去她家的,但曹志強拒絕了。

一來確實不方便,二來嗎,曹志強也知道婁曉娥並不是真心想請他去家裡。

因為婁曉娥現在是一個人帶孩子,但是孩子平時住校,所以婁曉娥現在的家,平時都是婁曉娥一個人住。

一個女人,自然不希望突然來一堆外人,何雨柱去了還差不多。

之所以要在香港停留,主要是給婁曉娥準備資金跟合同,當然還有律師。

畢竟是二十萬美金的合同,哪怕在香港也不是個小數目,自然要認真對待。

第二天一早,婁曉娥就帶著律師來了。

之後,在香港律師以及徐春跟安平的見證下,曹志強跟婁曉娥都在股份轉讓合同上籤了字,並且拍照合影,做完這些,婁曉娥才送上了滙豐銀行的支票。

之所以搞的這麼複雜,是因為目前國內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切全憑自覺,跟香港這邊完全不同。

二十萬美金並不是個小數目,因此婁曉娥為了保險起見,才弄的這麼複雜。

股份轉讓合同一式三份,曹志強一份,婁曉娥一份,律師一份。

再加上一式三份的現場合影照片,如果曹志強真的賴賬,這些都可以成為證據,然後拿去國內打官司。

有這些證據,只要曹志強背後的背景不是太過逆天,並且鐵了心的賴賬,基本都沒啥問題。

對此,曹志強並不覺得被冒犯,反而覺得這很正常。

畢竟他跟婁曉娥說是曾經當過鄰居,但這種關係並不保險。

所以謹慎一點也好,彼此都沒麻煩。

其實就算在國內,如果要籤合同,民間的私下合同也是算數的,只是目前的國內一般談合同的時候,不會專門找律師就是了。

沒辦法,一來國內這方面的法律意識還比較稀缺,二來嘛,國內律師更稀缺,你就算想找律師都找不到。

當然,隨著開放的持續進行以及經濟的逐步放開,國內的律師行業也會慢慢興盛起來,但律師真正開始被國內人所認可,還得是九十年代後的事兒了。

總之,簽了合同,拿了支票,這樁股份轉讓的買賣就算成了。

從此之後,食為天這家餐館,就不是曹志強的了,但是食為天的大部分廚師跟服務員,實際上還是聽曹志強的。

也就是說,婁曉娥買下來的食為天股份,只相當於買下了食為天這個招牌,以及這家店附屬的鍋碗瓢盆桌椅板凳等生產資料,甚至食為天僱傭的人,並不算是食為天的資產,甚至連食為天目前使用的房子,都不算在股份之內。

換言之,先不說食為天的運營人員,九成都是紅光機械廠的人,就說食為天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子,也還是曹志強本人的。

這倒不是曹志強故意這樣,而是當初說股份的時候,大家都沒提房子問題。

婁曉娥一直以為食為天使用的房子是租的,事實上也確實如此。

因為當初曹志強買下食為天這套房後,為了方便算賬,是特意把房租算進去的。

因此,從賬目上看,食為天這家餐館的支出項,就有一個房租專案,且已經付了一年的房租。

雖然這個房租呢,是曹志強左手倒右手,而且如果細查的話,也會發現並沒有具體的租賃合同,當初只是為了算賬,才特意加進去的這麼一個支出項。

但問題就在於,婁曉娥下決心太快了,根本沒去仔細調查,本能的認為這個事兒沒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