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不算紅光百貨公司的收入,只算華夏音像公司的毛利,十五萬的銷量,也妥妥過十五萬了,就毛利潤講,確實超過了新華書店等國企銷售渠道。

但這兩個渠道的利潤,跟銷售大頭紅光出版社相比,那就是小巫見大巫了。

紅光出版社的銷售渠道,就是出版社的銷售部。

所以按照正常流程,其實是紅光出版社跟華夏音像公司簽署了銷售協議,由紅光出版社代銷售一部分華夏音像公司出品的《怒放》磁帶。

紅光出版社的銷售部,名義上是銷售部,其實是一個加盟連鎖性質的銷售單位。

也就是說,只要跟李有福簽署一個用工協議,名義上算是紅光出版社銷售部的銷售專員,就可以算是紅光出版社的合同工。

這些個合同工呢,平時不發工資,好處是可以自己掏錢,透過紅光出版社購買工人才能買的工人保險,包括養老跟醫療,以及用自己的錢,以內部價購買紅光出版社職工才能享受的工人福利,比如差額糧票之類。

但這些好處還不至於打動那些個體戶,真正打動他們的,還是他們可以用遠低於外界的價格,合理合法的拿到紅光出版社銷售的產品,並且還能合理合法的在外銷售出版社認證過的產品。

比如紅光出版社自產的圖書,代賣的圖書等等,這些合同工性質的銷售專員,都可以光明正大的擺攤販賣。

到時候,萬一有人查他們,他們就是妥妥的國企銷售員,不算個體戶。

這樣的好處是啥呢?

首先一個,是這些人批了紅光出版社的皮之後,算是有組織的人,不再是單打獨鬥的個體戶,各地的牛鬼蛇神見了他們,都不能按照個體戶的性質對待,而是要先跟他們的後臺,也就是紅光出版社來交涉。

紅光出版社是京城國企單位,而且是還算文化單位,背後站著冶金部跟文化部,這不是一般地方單位能惹得起的,所以對這些紅光出版社的「外派銷售專員」,那些牛鬼蛇神都是睜一眼閉一眼,敬而遠之不打擾,等於少了很大一塊兒額外費用。

其次一個,那些人成為紅光出版社銷售部的合同人員後,就算是國企職工了,那麼他們的性質也就發生了變化,不再是單純的個體戶。

也就是說,他們不用交個體戶的工商稅,而且沒有個體戶的各種限制。

比如僱傭人數限制,資金規模限制等等,都不受個體戶的框架限制,而是按照國企的標準來。

等於說,每一個地區加盟商,或者說分部的銷售人員,都可以自行招兵買馬,擴大銷售人員跟銷售範圍。

換言之,每一個加盟紅光出版社銷售部的銷售專員,理論上都可以自行僱傭八人以上的團隊,然後他們不用再自己幹個體戶,而是直接搞批發商,還是光明正大的批發商。

批發商的利潤,可遠比個體戶多,資金規模也更大。

更有意思的是,他們因為是國企,所以他們的資金可以走紅光出版社的國企賬戶,所以哪怕資金規模再大也沒關係。

與此同時,因為不同地區的銷售分部都是一個單位的,彼此缺錢了,還可以在打申請之後,互相幫助,互相調劑,有那麼點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意思。

更不用說,紅光出版社跟紅光機械廠緊密合作,貨物運輸方面可以正規的走火車運輸跟汽車運輸,這是一般個體戶做不到的。

可以說,在私營經濟允許出現之前,這種加盟模式,或者叫掛靠模式,是最理想的經營狀態,好處不要太多。

好處多,約束當然也多。

因為加盟了紅光出版社,成為銷售部的一員之後,就要守出

版社的規矩。

比如說這些加盟個體戶銷售的產品,都要經過出版社認證,認證過的才能享受優惠,沒經過認證的產品,你私自賣,不出事兒則罷,出了事兒的話,不但跟出版社無關,而且出版社還要追究相關責任。

這些條款,都有正式合同的,裡面詳細記錄了各種權利跟義務,總起來說是對出版社更有利,但對加盟個體戶也還不錯。

目前為止,經過出版社人證的合法銷售品,只有三款,分別是圖書《江湖行》,單曲唱片《紅旗飄飄》,以及專輯唱片《怒放的生命》。

《江湖行》的銷量自不必說,哪怕到現在了,也依舊是暢銷書,且已經讓大家賺的盆滿缽滿。

《紅旗飄飄》雖然銷量總體上不是很理想,但單價高,利潤也高。

《怒放的生命》則是最新的爆款。

怒放這張專輯一上市,就被紅光出版社的銷售部,利用自己的內部渠道,發散到了各地分銷點,然後藉助那些分銷點的銷售專員,或者叫銷售批發商,大批次的銷售出去。

所有加盟商的拿貨價格,統一都是2.3元,至於他們拿到貨之後賣多少錢,那就無所謂了,都是各憑本事。

考慮到偏遠地區供不應求的情況,距離京城越遠,零售價就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