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強目前簽到的東西,其實最有價值的,或者說賺錢速度最快,價效比最高的,都是跟文娛沾邊的內容,比如跟歌曲。

這也是為何曹志強處心積慮的,想要在國內掌握一家出版社的緣故。

他就是想先抓住文娛產品的發行權,然後再去搞內容,而不是反過來。

要不然,如果曹志強貿然的先在國內搞內容,也就是寫歌當歌手啥的,或者寫文章當作家,實際上賺的錢並不多,屬於賤賣資源。

不說別的,就說國內此時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法》,這就讓曹志強很難辦。

這就意味著,一旦曹志強直接在國內做內容,比如直接寫書寫歌,很容易被髮行部門吃大頭,自己最多賺個小頭。

甚至搞不好,他把好作品寫出來之後,人家一發行,你連版權都不是自己的了,都是人家出版社的。

不要懷疑此時那些出版社的吃相,那可是比後世某疼還難看。

更別說,此時國內還沒有一部專業的著作權法,他寫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很容易被盜版流傳出去,被人隨意拿走。

國內盜版也就罷了,起碼還能寫他的名字。

就怕港臺歌手甚至海外歌手直接盜他的歌,捧紅別的明星,卻反過來一點好處不給他,甚至反過來在國外註冊版權,直接搶了他的著作權,那可就虧大了。

尤其是此時的大多數港臺寫歌人,抄襲起他人作品,那是瘋狂至極,而且毫不臉紅。

你比如說此時的很多著名港臺流行歌,其實大部分都是抄襲日本歌。

要不然,也不會有那句話,說中島美雪養活了大半個香江樂壇了。

目前來講,這種音樂作品的抄襲盜版是無解的,因為在不同的國家跟地區,你只需要把對方的音樂稍微改一改,或者歌詞改一改,你就沒法維權了。

所以說,在這個時代,大家更多的是認人不認歌,出名的往往都是歌手,歌曲創作人往往不被重視。

搞什麼原創啊,抄歌多爽啊。

就比如那個中島美雪,她的七十多首歌,被香江樂壇翻唱了一百多首歌,可那些翻唱歌曲,基本都沒有獲得原創作者的版權,都是私自抄襲的,基本都有版權問題。

因為這時代的音樂版權問題,要跨國維權十分困難,所以基本都是在哪個圈子賺什麼錢。

一般除非一首歌特別火,賺錢特別多,否則大多數歌曲原創者不會跨國維權,因為成本太高,得不償失,還容易把路走窄了,失去一個國外市場。

倒不如順水推舟,認可了人家的翻唱,別把事情鬧大,起碼你還賺個原創者的名聲。

此時的香江樂壇,之所以大抄特抄日本跟西方的歌,就是看準不同圈子交流不便,維權難,所以才那麼明目張膽的抄襲。

尤其是音樂這玩意兒,你如果歌譜旋律一樣,但歌詞不同,在此時的香江,要打官司維權就很困難。

此時香江樂壇的那群人,連日本跟西方社會的歌,都敢明目張膽的一個音樂符號都不改的照抄,只是更改改歌詞就行,更別提大陸了。

然而,有婁曉娥這個香江人當合作夥伴,那就不同了。

如果能跟婁曉娥打好關係,雙方一起合作,曹志強就可以把自己寫的歌跟,先拿去香江註冊版權,然後他再唱,就不怕別人翻唱了。

因為這樣一來,他在香江註冊了版權,那麼香江的版權法就能保護他,可以維護他在香江樂壇圈子的利益。

而此時是華語樂壇,基本就是港澳臺的天下,其中又以港臺為尊。

在香江註冊了著作權,寶島地區也是認的,所以在香江註冊了音樂著作權,基本就可以保證自己在華語樂壇的利益。

至於其他地區,比如日本韓國跟東南亞一帶,人家要是抄襲,那就沒辦法了。

不過相對來講,此時的日本韓國等地,還比較要臉,一般不會明著抄襲一個大陸人的歌。

也就是說,只要自己把作品弄到香江註冊了音樂著作權,到時候,如果別人在華語樂壇自己唱也就罷了,如果翻唱火了,賺大錢了,他就去找人要版權費,一告一個準,名利雙收。

此外,他還可以透過婁曉娥,去香江開闢娛樂市場,先在香江當一陣歌手,打響知名度,賺到外匯,再返回國內投資,搞一個出口轉內銷。

這種路子,比在國內直接搞唱片要靠譜的多,利潤也大的多。

再延伸一下,曹志強如果不想當歌星,不想在香江娛樂圈混,憑著他在國內有兩位大領導當靠山,海外又有婁曉娥這個港商當合作夥伴,內外關係皆有,哪怕搞內外貿易,也能賺的盆滿缽滿。

而大領導也好,婁曉娥也罷,都離不開一個人——傻柱!

所以到這時候,就可以明白到,曹志強為何要對傻柱那麼好,就是因為他一早就看到了傻柱的真正價值在哪裡。

傻柱的真正價值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