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 霸王條約(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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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朱雅嬈一樣,他們猜到了李朝歌的靠山是誰了。
不過《金玉緣》開拍在即,許襄急著官宣,就催顧煜快點把李朝歌名聲正過來。
所以顧煜一點兒情面也不留了。
在HY那條微博出來後,凌晨的時候柴金傳媒這次直接用官博迅速反擊。
是先付的違約金再和沈玉琮籤的約,打款時間也po上了圖。
同時又附上了另外一份合約,就是李朝歌五年前和HY籤的霸王條約。
那份合約十分過分。
剪劉海,去公司樓下,收費一百;
吃飯不能超過二十分鐘;出通告的時候,上廁所不能超過兩次;
收到禮物全部交給公司;
出道以來包括出道前的一切培訓包裝,吃喝拉撒,專輯製作,服裝,化妝,路費,請工作人員等等等等的費用,都要甲方藝人承擔,從出道後賺得前錢裡面扣;
專輯賣到二百萬,藝人才可以四六分,二百萬以下都是二八分;
演唱會,國內四六,海外三七……
其實這些有一部分都是業內共識,但是公眾不知道,只用普通人的視角來看,這些已經讓他們非常憤怒了。
而下一張圖,是同一個人的另外一份合同,則更讓人開眼界。
合約期為十年,若乙方HY沒有向甲方藝人發出書面通知,則合約自動延長二年;
若因甲方個人形象出現問題,被乙方提出解約時,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一億元賠償金;
若甲方單方面提出解約時,則需在滿合約期剩餘時間內,每年向公司賠償五千萬,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來計算;
個人收入要在隊內平分;
簽約後一切酬勞,甲乙兩方分成應占佣金總收入的:第一年二八,第二年三七,第四年四六,合同截止時為五五;
乙方享有對甲方任何作品的狹義著作權,包含《著作權法》規定的17項權能;
合約期間,甲方每部電視劇片酬不得高於三萬,電影不得高於兩萬,演唱會酬金每場不得高於一萬(不包含乙方所需扣除的費用);
私人行程的衣服只能是公司和品牌方要求的……
除此些種種以外,末尾最後一條,最為亮眼。
“本合約即日起僅對李朝歌生效。”
然後是甲方李朝歌的簽名和手印,和乙方HY公司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