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是個‘人市“。

只見一個個瘦小的孩子,頭上插著草標,身上穿著單薄的破衣,瑟瑟的蹲在那裡,任人挑選。

這裡面,大多都是女孩,有些有大人在旁,有些卻是獨自一人蹲在那裡。

一個人,得有多無助,才會選擇自賣啊。

人口買賣這一惡習,在華夏古代社會中長期存在。

大宋與前朝相比,雖然也沒法完全消滅人口買賣,但還是有了很大的進步。

最明顯的就是,奴婢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擁有了人身權,財產權甚至於婚姻權。

而之前的奴婢和牛馬是沒多大區別的,而且,大多數奴婢都是僱傭性質,法律上屬於良人。

另外,大宋嚴禁略賣人口,並且刑罰嚴峻,略的意思就是‘設方略而取之“,包括強迫、搶奪、欺騙、誘拐等。

《宋刑統》規定,諸略人者、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和誘者,各減一等。

隨著社會發展,還有敕令法條對此進行完善,並且持續的打擊這種違法行為,以及解救被賣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林徹在安溪解救出來的那批小娘子就是這樣的情況,只是許多並不願意回鄉,或者沒法回鄉的小娘子,安溪縣衙都給她們重立戶口,尊重她們的意願,交給林徹安置。

略賣人口屬於非法,但是大宋也允許合法的人口買賣。

這合法的人口一般來源於戰俘、犯官家屬、破產農民自賣。

這種買賣,要有‘牙人“作保,證明來歷清白,並在官府立下契約。

當然,只要有利益存在,就不缺少有人鑽法律的空子,甚至以身試法。

要完全杜絕人口買賣,任重而道遠,即使林徹前世,也依然存在許多拐賣事件。

此時林徹眼前的人市便是屬於自賣,算是合法的行為。

這些人被人買了去,如果是做子孫的話,得去衙門入戶,相當於認養過繼,成為家庭一員,在法律上能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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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做奴婢的話,也要去簽訂僱傭契約,而買主在日後多少都要支付工錢,至於付多少嘛,因人而異,完全看人品了。

做妻妾就要分兩種了,正妻的話,法律上的地位和明媒正娶的沒差,但實際上嘛,那就難說了,而妾,其實大宋的法律並不承認妾這一身份,而是簽訂僱傭契約的‘打工人“。

還有就是被買去做娼伎、優伶,這類應該算是最慘的了。

從這裡賣的大多數都是女娃來看,正是大宋比較常見的,買回去之後,教與歌舞技藝,等長大後,以色娛人。

林徹就看到,現場有許多牙婆正在挑挑揀揀,尋找合適的‘貨物“,或許,這就是揚州‘瘦馬“的起源吧。

這時,正好有一樁交易進行,被賣的是一個七八歲的小女孩。

牙婆滿面笑容,似乎對‘貨物“很滿意,正拿著提前寫好的格式文書填寫,然後交給女孩的父母按下手印。

取回文書後,牙婆看了看,笑容更勝,數出幾張交子,遞給女孩父母,「吶,這是七貫錢,你們今日走運,遇上了老身,才能賣得高價。」

一個人,只賣了七貫,還說是高價,似乎很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