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後來,紙張發明了,人們訂立契約不再用竹簡、木簡,而是用毛筆書寫在紙張上,仍然是採用一式兩份,並且沿襲早期的在竹簡、木簡上刻畫記號的做法,將兩張契紙併攏,騎縫上劃上各自獨有的記號,也有騎縫寫上合同大吉或者在騎縫寫上合體字合同字樣,便於將來雙方合對,以驗證確屬原件。

唐宋時期,朝廷規定,凡是典當契約必須為合同契一式兩份,騎縫做好記號或者蓋章,當事雙方各保留一份。

像這種產業買賣轉讓的,還必須到衙門進行報備公正,繳納規定的稅賦之後,朝廷才會認可合同的合法性,並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

店東向林徹揖手致意,「林郎君,從這一刻開始,這間印書坊便是您的了,祝您生意興隆,財源廣進。」

接著他在拍拍王掌櫃的肩膀,「老王啊,你跟著老朽也幾十年了,今後雖然不再是僱傭關係了,但咱們依然是朋友,往後有空來找我喝酒,哈哈,林郎君一看就是個大氣的老闆,以後你跟著他好好幹,肯定不會虧待你的。」

隨後,店東和許三和便離開,去衙門過戶去了。

王掌櫃這時重新向林徹見禮,「在下見過東家。」

這算是確立了新的主從關係了,從這短短一個多時辰的接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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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林徹對這個掌櫃也很滿意,「王掌櫃,往後這印書坊的日常經營就由你負責起來了,我只是偶爾過問,賬目方面到時候會有人與你對接,只要你完成我的要求,其他都可以任你放手施為。」

王掌櫃聞言,興奮起來,這意思就是讓自己全權負責了,這換了新東家看來也不是壞事,「郎君,感謝您的信任,在下一定將書坊打理妥善,不負您的期望,對了,郎君您這些書籍到時候能不能上市出售?」

看來王掌櫃也看出了這些啟蒙書籍的巨大市場潛力,所以希望林徹不僅僅是印來自用。

這些東西本來就是人類的共同財富,林徹並沒有打算敝帚自珍,「當然沒問題,只要優先保證我需要的數量,其餘你儘管拿去賣,若是有人想要購買版權,你也可以看著賣。」

盜版之事古來有之,但是宋朝官方對保護版權也是有相應的措施,正式確立出版審查制度,而執行這一制度的機構便是國子監。

《宋會要輯稿》記載:「不經國子監看詳及破碎編類有誤傳習者,並日下毀板。」除了行使審查職能之外,國子監也承擔著版權的登記和註冊職能。

另外還有「附牌記,發榜文,立公據」的措施,「附牌記」,就是在書籍的扉頁、序文目錄後、卷末或者書邊處刊印上版權保護的告示,其上常常刻有圖書的作者、書名、版刻時間、版刻地點及收藏人,主要起著顯示版權的作用。

「發榜文」,首先以牒文的形式向國子監申請,在獲得批准之後,由國子監頒佈榜文作為版權權利歸屬的證明,向大眾公告。

「立公據」,是指國子監審批印刻者向官府發出的申請後,為其頒發准許保護其版權的「公據」,該「公據」用來證明書籍翻印的合法性,當遇到版權被侵害的情況時,可作為向地方官府告發並追究侵權者責任的依據。

另外這時候通用的都是雕版印刷,所以每一塊雕版的背面都要具有官府的戳記,用以證明其合法性。

說起來,到時候林徹還得給自己的師公王應麟付一筆著作費,以往他只是印來自用,這筆錢付不付都無所謂,如今要上市銷售,卻不能省卻這道程式。

說來,林徹除了當日在崇政殿見過之後,還沒來得及去拜訪這個師公呢,拖太久的話著實是有些失禮。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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