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指點(三更求支援)(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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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實比較清楚,被告人當場被帶走,定罪上沒有問題,為她辯護,只能在從寬處罰上下功夫,她的從寬情節目前有自首、精神性障礙、被害人過錯,攻克這幾點就沒什麼大問題,接下來的重點我放在兩方面上,一個是做精神病鑑定,另一個是找被害方家屬調解。”
董律師說完,得意地看了關煌一眼。
看你小子還能說啥,把我的話重複一遍,丟不丟人?
因為案件簡單,基本上套路都是這樣,不可能找出什麼新意、亮點。
關煌笑了笑:“大體上差不多,所有關鍵都說到了。”
董律師心想“這麼快就認輸了?我還沒用力,你就倒下了,垃圾!”
只聽關煌繼續說道:
“你覺得這個案件能不能判死刑?”
董律師遲疑:“不能吧。”
關煌沒給機會,開始論述:
“國家的死刑政策是當寬則寬,當嚴則嚴,對於因戀愛、家庭、婚姻、經濟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於義憤或者具有防衛因素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你覺得王某某符合以上條件嗎?”
董律師不由自主的點頭。
俗話說殺人償命,其實在實踐中有很大區別。
說簡單點,上述事出有因的被告人如果判死刑,和那些天生變態就體現不出差別。
畢竟,從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上說,社會上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更應該被判處死刑。
關煌:“好,我們既然判斷了王某某不可能被判處死刑,那剩下的選項就有三個:死緩、無期、15年,你覺得最有可能是哪個刑期?”
董律師:“無期徒刑吧,畢竟被害人破壞別人家庭,加上有自首情節,判個無期,差不多了。”
關煌點頭,同意他的判斷,被害人先破壞別人的家庭,確實存在一定的過錯,當然只有這點,夠不上從輕處罰。
關鍵在於被告人待在現場沒有離開,可以認定為自首,這是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
“既然是無期徒刑,那是否是精神病還重要嗎?”
董律師愣了一下。
關煌笑了笑,“以被告人的表現,即使真的有精神病,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不高,更何況她這種輕微性障礙,幾乎什麼也不影響。”
刑法對於精神病殺人的從寬幅度比較大,精神病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半精神病犯罪,從輕、減輕處罰。
“所以說,做不做鑑定,對於王某某來說,無關緊要。真的是精神病,刑期不會從無期徒刑減為15年,不是精神病,也不會從無期徒刑升為死刑。”
董律師啞然。
關煌得理不讓人,繼續說道:“在這種案件中,只有一個重點,取得被害方諒解,只要被害方願意諒解,以被告人的情節,可以爭取15年的刑期,如果不能達成諒解,至少是無期徒刑。”
董律師不得不承認對方說的有道理,然而還不死心,嘴硬道:“那做個精神病鑑定,即使用不上,也能爭取一下同情,沒什麼壞處。”
關煌搖了搖頭,“你這種想法大錯特錯,如果做了精神病鑑定,只會徹底激怒被害人家屬,他們不懂什麼從輕減輕,就會想著你意圖用精神病逃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