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會計]]

第五十條 新課租稅,及變更稅率,以法律定之。(現行租稅,未經法律變更者,仍舊徵收。)

第五十一條 國家歲出歲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議決之預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條 因特別事件,得於預算內預定年限,設繼續費。

第五十三條 為備預算不足,或於預算以外之支出,須於預算內設預備費。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經大總統同意,不得廢除或裁減之:(一)法律上屬於國家之義務者;(二)法律之規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條約所必需者;(四)海陸軍編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條 為國際戰爭或戡定內亂,及其他非常事變,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大總統經參政院之同意,得為緊急財政處分。但須於次期立法院開會之始,請求追認。

第五十六條 預算不成立時,執行前年度預算。會計年度既開始,預算尚未議定時亦同。

第五十七條 國家歲出歲入之預算,每年經審計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報告書於立法院,請求承諾。

第五十八條 審計院之編制,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九章 制定憲法程式]]

第五十九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以參政院所推舉之委員組織之,人數以十名為限。)

第六十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由參政院審定之。

第六十一條 中華民國憲法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於國民會議議決之。(國民會議之組織,由約法會議議決之。)

第六十二條 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

第六十三條 中華民國憲法,由大總統公佈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中華民國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約法施行前之現行法令,與本約法不相牴觸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條 中華民國元年所宣佈之清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待遇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待遇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 本約法由立法院議員三分二以上,或大總統提議增修,經立法院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時,由大總統召集約法會議增修之。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參政院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八條 本約法自公佈之日施行,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公佈之臨時約法,於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舊約法既廢,新約法施行,便靠著三十九條新例,請出一位老朋友來,做了國務卿,看官道是誰人?就是清末的內閣協理徐世昌。抬出他的舊官銜,未免太刻。徐字菊人,東海人氏,世人叫他徐東海。他與袁總統系是故交,民國新造,他雖未曾登場,尚是留住都門,隱備老袁顧問,至此奉到袁總統命令,起初是上書告辭,只說是年衰力絀,難勝巨任,後經孫寶琦、段芝貴兩人,替總統代為勸駕,備極殷勤,那時這位徐菊老,幡然心動,也不暇他顧,居然來做國務卿了。當下將國務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總統府設一政事堂,由國務卿贊襄政務,承大總統命令,監督政事堂事務,國務卿以下,分設左右兩丞,左丞任了楊士琦,右丞任了錢能訓,並設五局法制局,機要局,銓敘局,主計局,印鑄局。一所,各置長官,又選入參議八員,與議政事,這明明是置相立輔,惟王建國的意思。正是:

濁世復逢新魏武,泥人又見老徐娘。

國務卿以外,還有各部總長,亦略有更動,容待下回敘明。

應夔丞之被刺,與趙秉鈞之暴亡,雖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趙、應之自取。殺人,何事也?與人無讎,而甘受主使,致人於死,我殺人人亦殺我,人能使我殺人,安知不能使人殺我?相去不過一間,趙秉鈞特未之思耳。若廢止舊約法,施行新約法,實是藉此過渡,接演帝制。徐東海閱世已久,應燭幾先,何苦受袁氏羈縻,甘居肘下耶?我為徐東海語曰:"太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