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豫州刺史部:潁川、汝南、沛郡等3郡及梁國;

3、青州刺史部:濟南、平原、齊郡、千乘、北海、東萊6郡,淄川、膠東、膠西3國;

4、冀州刺史部:常山、魏郡、鉅鹿、廣平4郡,真定、中山、趙國、清河、河間、廣川6國;

5、幽州刺史部:勃海、涿郡、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樂浪、真番、玄菟、臨屯11郡及燕國;

6、幷州刺史部:上黨、雲中、定襄、雁門、代郡、太原6郡;

7、徐州刺史部:臨淮郡、琅邪郡、東海3郡,魯國、楚國、泗水、廣陵4國;

8、荊州刺史部:南陽、南郡、江夏、桂陽、零陵、武陵6郡及長沙國;

9、揚州刺史部:會稽、丹陽、九江、廬江、豫章5郡及六安國;

10、涼州刺史部:安定、隴西、夭水、酒泉、張掖、敦煌6郡;

11、益州刺史部:巴郡、蜀郡、漢中、廣漢、鍵為、武都、汶山、沈黎、越巂、牂牁、益州11郡;

12、交趾刺史部:南海、蒼梧、合浦、象郡、鬱林、交趾、九真、日南、儋耳、珠崖10郡;

13、朔方刺史部:朔方、五原、上郡、西河、北地5郡。

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十三刺史部所察範圍隨郡國之置廢而有所變動,但大體上變化不大。

——刺史制一直延續到漢靈帝中平五年,為了加強地方鎮壓黃巾叛亂的能力,遂派九卿出任州牧,手握軍政大權,州部由之前的監察區成為郡以上一級行政政區,郡縣兩級制也漸變為州、郡、縣三級制。

這些由中央派遣出去的刺史,經常在秋季出巡州部,“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黜置能否,斷治冤獄,以六條問事,非條所問,即不省。”

這六條分別是:

1、“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

2、“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3、“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

4、“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玩”;

5、“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

6、“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

第一條是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橫行鄉里;

第二條針對的是郡守、國相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第三條是防範郡守國相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古代司法權和行政權沒有分開;

第四條說的是打擊守相任人唯親;

第五條監視“官二代”是否仗勢欺人;

第六條是防範官豪(商)勾結。

以此六條問事,一方面可以防止守相專權坐大,又防止了刺史濫用職權干擾地方政務,實現了監察權和行政權相分離。

從積極意義上說,由於刺史秩卑、權重、尚厚,所以任職者往往能夠忠於職守,盡責盡力,對澄清吏治、加強中央集權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但從另一方面看,隨著監察物件由二千石的守相擴大到縣令、縣長甚至縣尉,看起來監察權更大,但其實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只會越來越弱。

尤其在東漢中葉之後,隨著農民起義和少數民族叛亂的興起,刺史被正式賦予了統兵之權。

這樣一來,刺史就由單純的監察官發展為總攬地方大權的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