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九十一章 巡察御史(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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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順四十五年十月,大督察院派出的南洋巡察御史組乘坐輪船抵達馬六甲省府新加坡。
巡察御史的到來,讓當地的官員們一個個如臨大敵……沒辦法,混官場的,誰還沒幾個對手啊……萬一對手拿出證據舉報上去,那可就分分鐘完蛋了,這能不怕嘛!
所以,雖然來的巡察御史組,帶頭的組長也不過是個從三品的僉都御史,但是馬六甲省這邊卻是連巡撫大人都親自到碼頭迎接,給足了巡察御史組面子。
這不給不行啊……別看帶隊的只是個從三品的僉都御史,但是這些巡察御史組的組長可都掛著一個很特殊的名頭,那就是:奉旨巡察某某省吏治事。
用直白一點的話來說就是,這是欽差……
他們有許可權對巡察省份裡的正三品以下的所有文官進行調查,指示巡警執法機構進行逮捕,然後提起公訴。
換而言之,除了巡撫和布政使不能處理,其他所有官員他們都能直接處理,而這也不意味著巡撫和布政使就能高枕無憂……因為貪腐這種事情,往往抓一個就能帶出一大串,這巡撫和布政使手底下也會有心腹嫡系啊,這心腹嫡系如果被逮了,他這個巡撫或布政使差不多也就當到頭了。
其實大楚帝國裡的御史們,哪怕不是欽差,普通御史的許可權也非常大,尤其是針對官員上。
地方上,哪怕是一個普通御史,他都有獨立的許可權對該轄區內的所有文官,甚至是高出他好幾個品級的官員進行調查。
而地方上的官員往往無法抵抗……這是因為大楚帝國裡的督察院體系,是和地方行政體系完全分開的,其人事,經費等全都是獨立於地方行政結構。
換句話說,御史們不歸地方官員們管理……只接受上級督察院的管理。
和司法單位裡的巡警,接受地方和單位上級雙重管理是不一樣的。
大楚帝國的地方行政機構裡,是有多套相互獨立,互不統屬的機構,分別是巡撫衙門,知府衙門,知縣衙門這些地方行政機構。
但是除了這套傳統意義上的地方行政機構外,還有三套獨立,互不統屬的機構。
那就是稅務機構、督查機構以及審判機構。
稅收的事,全部歸屬稅務機構管理,地方行政機構是沒有任何插手的餘地的……包括稅務執法權。
而監獄,司法管理,公訴,監察百官則是督察院的業務範圍。
審判機構更單純,只是對案件進行審判,並對模糊不清的法律作出解釋。
地方行政和這三套機構,是相互獨立的,誰也管不了誰。
這也造就了稅務和督查、審判三大機構的高度獨立性,甚至可以說,哪怕是地方上的巡撫,也沒有許可權對一個剛入職的從九品督察院科員釋出任何命令……督察院人事就不歸地方行政機構管。
同時理論上一個剛透過考核的最低等的御史,即從七品御史,也能獨立的對轄區內的任何一個官員進行調查。
順帶一提,也別以為從七品的御史很渣……
你要知道,督察院裡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查案,批准執法機構申請的逮捕令,對公訴案件提起公訴……得正式御史才行。
而地方督察院裡,其實大部分還是普通的工作人員,包括大量八九品的科員或其他高階行政人員。
御史在督察院體系內,其實也是屬於很特殊的存在。
比如一個法律系,並考取了律師資格證的學子,報考了督察院的職務,順利入職後只是從九品的普通科員,一般分配某個御史下屬當然低階助手,這和普通科員其實差不多。
然後看你自己的能力或運氣,人脈背景……一路順利升到從七品後,這個時候你就可以前去參加大督察院舉辦的御史資格考核,御史資格考核是全國範圍統一考試,每年一次,考核內容相當之苛刻。
透過御史考核之後,才會被授予正式的‘御史’頭銜,你才能夠具備獨立查案、批准司法機關提交的逮捕申請,對公訴案件提起公訴等一系列御史的特殊許可權。
而這種御史,其實也才是人們口中常說的御史,並不是督察院裡的任何一個官員都是御史。
如果沒能透過考核,那麼就只能幹其他行政工作了……督察院裡也不全是御史,還有很多中等級別的行政官員,搞搞後勤什麼的。
但是御史,毫無疑問才是督察院體系裡的核心,幾乎所有督察院體系裡的高階官員,清一色都是御史出身。
督察院體系裡的普通官員,如果無法透過御史資格考試,那麼升遷就會非常的困難……哪怕是專門走後勤,行政的路子,但是四品基本就到頭了,雖然沒有任何明令限制非御史出身的督察院官員不得跨過四品這個門檻,但實際上帝國四十幾年來,沒有任何一個非御史出身的督察院官員跨過這個門檻。
實際上,絕大部分非御史出身的督察院官員,距離四品這個門檻都很遠,幾乎都在五六品以下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