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長春重新坐下,“你們這些學法律的把人性都給學沒了。”

李闖似笑非笑的回道:“你不知道法不容情麼?而且你們對法律還有一個非常深的誤解。”

“什麼誤解?”

“法律維護的是秩序,而不是正義。”

呂長春啞然,他竟然無法反駁。

明明很不爽,但是李闖說的又很有道理。

“你們律師的嘴多厲害啊!能指鹿為馬,能顛倒是非,能混淆黑白......”

“停停停!再說下去我可告你誹謗了啊!”

呂長春冷哼一聲,“李闖,我是看在咱倆關係不錯才來找你的,這春城市比你強的律師多了去了!”

李闖連聲道:“知道了知道了!不就是開個玩笑嘛!玩笑都開不起了?”

呂長春板著臉,語氣有些不悅,“咱倆之間怎麼開玩笑都行,但是羅總的事可不能開玩笑。”

李闖見呂長春竟然在背後都這麼維護羅非,他也不敢再發牢騷了,生怕呂長春大小報告。

“你想諮詢監護人的事情是吧?”

“對。”

涉及到自己的專業領域,李闖宛如變了一個人,端直身子侃侃而談。

“首先如何更改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第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第二、兄和姐,第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你們就屬於這種情況。”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呂長春聽的很認真,雖然聽起來很麻煩,但是他存在的意義不就是幫助羅非解決麻煩嗎?

李闖又開始介紹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式是什麼——

“更換法定監護人的程式有四種方式,分別是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委託監護、遺囑監護。”

“法定監護人就是剛才說的按順序來。”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根據《民典法》規定有兩種情況。”

“其一,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其二,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