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鵬說搞個‘月亮國籍’還真不是開玩笑。

事實上現在有一個完善的‘外星產業鏈’,比如說想買月球國籍了,想買火星、木星、冥王星都沒有問題。

人類想要賺錢絕對是無所不能!

說到這事兒就要提一個人,叫丹尼斯霍普,人稱‘太陽系最富有的地產大亨’、‘擁有整個太陽系’的男人。

這老哥也是個神人——起碼是個擅長抓法律漏洞的神人。

1967年的時候,聯合國制定了一個《外層空間條約》也被戲稱為‘太空憲法’,人類至今為止的太空探索活動方向都是由這一條約指引。

裡面規定‘外太空天體主權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

而丹尼斯霍普就從這條法規裡發現一個問題:《外層空間條約》裡面雖然規定了地外天體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但是卻沒有限制個人或者公司擁有地外天體的主權!

而他又是漂亮國公民,在漂亮國又有這麼一條法律:任何漂亮國公民只要對無主的土地提出產權要求 ,便可以成為產權人!

於是他就直接宣稱對月球以及整個太陽系裡除了地球之外的八大行星都擁有主權,然後還把這份所有權宣告直接交給了當地法院,還寄給了聯合國和前蘇聯。

結果自然不難想象:聯合國和前蘇聯肯定不搭理他,而當地法院則直接表示:‘月球上的事情不歸本州法律管轄’。

然後他直接建立了一家‘月球大使館’公司,開始賣起了太陽系裡除地球之外的八大行星以及月球上的地產。

關鍵是他這麼做是完全合法沒人可以管他。

為什麼合法?

這就要源自於兩個法律概念,一個是‘法不禁止皆可為’,一個是‘法無授權不可為’。看起來這倆法律概念好像完全相悖,其實是針對於‘私權’和‘公權’。

舉個簡單例子:去太古裡看看,那裡有很多奇怪的類人型生物比如什麼塗胭脂抹粉的‘性少數群體’之類的招搖過市,裡面很多是各種辣眼睛。

但是這個行為不違法——因為法律裡並不禁止這麼穿,對於個人來說,只有沒有裸露等法律明確違法行為,‘法不禁止皆可為’;而‘法無授權不可為’則是對公權來說的,如果說有一個人警察看到一個人穿著‘辣眼睛’直接就把他抓了,這事兒這個警察就違法了——對於公權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

當然,這兩個法律概念裡也有一些很模糊的範圍。

比如說前年在杭州,一個女大學生學狗一樣在地鐵上爬了三節車廂,這個事情傳到網上引起軒然大波,可是這個事情不犯法——沒有法律規定不能在地鐵上爬;但是同樣在前年的河南鄭州,一個男的頭戴狗頭也在地上爬一個女的拿著皮鞭在那裡當主人,

對不起,喜提‘尋釁滋事’。

還有一個更好的例子可以說明這兩點之間的關係:這兩年經常會有因為穿二戰時期霓虹國的軍服以及和服引發的社會問題。

在這裡要說明的是:其實在龍國,穿二戰軍服也好,穿和服也罷都是屬於‘法不禁止皆可為’的裡面,也就是說這個事情本身並不直接構成違法行為。但是如果因為穿著引起公眾問題的時候,就可以用‘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尋釁滋事’來進行處理拘留。

法律基本上都是相關聯的。

但是丹尼斯霍普這個行為還真沒有相關聯的法律,所以他的行為還真的是合法的!

實際上別說外太空了,現實中也有漂亮國人根據自己本國的領土法律在地球上做出類似的事情。

就在埃及和蘇丹交界有一片叫做‘比爾泰威勒’的沙漠,因為過去兩國的領土糾紛問題,那片沙漠的主權一直沒有確定。2013年的時候,一個叫做傑里米希頓的漂亮國人就憑藉著本國法律跑到哪裡插了面旗子宣佈建立了‘北蘇丹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