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便是此處。”

二月開春,趁著天上好不容易掛上了一輪暖陽,張病己也是不忍錯過如此良機。

天剛一大亮,張病己便帶著兒子張彭祖、孫兒張未央、兒媳張趙氏,以及鄉中的幾個遠方晚輩,從渭水以北的張家寨出發,徒步走向了長安。

一行人剛來到東市,就聽張彭祖面色一緊,指了指不遠處,已看不太出血腥痕跡的一大片空曠地。

“哦······”

循聲望去,看著與往日一般無二的市集之外,張病己也是不由微眯起眼。

“不都說,太子於長陵遇刺,皇后一怒之下,於東市外斬了田氏滿足,足四百餘口?”

“怎不過十數日,東市之外,竟已絲毫不見殘肢、血汙?”

聽聞老夫發出此問,張彭祖也是滿臉困惑的搖了搖頭,表示自己也不清楚。

說來,也難怪張病己有如此困惑。

無論是在過去數百年,亦或是如今的漢室,作為肉體刑罰中最嚴重的一項,‘斬’,往往指的都是腰斬。

與此同時,但凡是一個人的罪行,嚴重到了要腰斬的地步,那廷尉的定罪書上,‘斬’字之後,必然還會跟有二字。

——棄市!

嚴格意義上來講,腰斬棄市,或者說斬棄市,其實是一個完整的刑罰,除非極端特殊狀況,這二者,便是捆綁在一起的。

但凡是被判處‘腰斬’之刑的犯人,其行刑地點必然是市集之外,也就是方圓數十里最繁華、人流量最多的地方。

在腰斬之刑施行完畢之後,受刑者的兩段軀體並不會被收走,而是會被遺棄在市集之外,直到屍體腐爛,才會被丟去亂葬崗。

這,便是‘棄市’。

而如今漢室的《漢律》,相較於前秦時動輒連坐、族滅的《秦法》,無疑是寬鬆了很多。

雖說《漢律》,其實就是丞相蕭何在《秦法》的基礎上刪補、修改所得的‘秦法2.0’,但在量刑細節之上,二者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除去謀逆、大不敬等原則性犯罪,《漢律》和《秦法》沒有絲毫不同之外,其他大部分民事犯罪,《漢律》的量刑都更為人性化,也更為寬鬆。

便拿後世人如雷貫耳的‘陳勝吳廣大澤鄉起義’一事舉個例子。

作為戍卒,陳勝吳廣所在的隊伍,因大雨毀道而‘失期’,無論放到哪朝哪代,也都是‘當斬’。

但同樣是‘失期’,《秦法》之上,只有冷冰冰的一行字:為首者斬,同行者連坐。

而《漢律》之上,雖然也是‘當斬’,但具體的條目卻是:無故失期,為首者死,同行者流邊。

看上去,而這並沒有什麼不同,都是個死,但實際上,卻有兩個極為關鍵的區別。

第一點,便是按照《秦法》,不管出於什麼理由,只要戍卒失期,就是個‘斬’字!

而根據《漢律》,只有‘無故失期’,才會被懲罰。

第二點,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秦法》對失期的刑罰是:為首者‘斬’,同行者連坐。

也就是說,只要失期,所有人都得腰斬!

而《漢律》的懲罰卻是:為首者‘死’,同行者流放邊關。

一個‘斬’,一個‘死’,一個‘流’。

這三者之前,便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差異。

——斬,即腰斬棄市,是必死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