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7章 借名買房糾紛(12)(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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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敢不敢對天發誓,你們說的都是真話!”王威這次先發制人……
張穎臉色一變……又來了。
曹輝臉都綠了。
林自遙:“………我的天啊,為什麼老是愛發誓,老天爺也挺忙的,一天不知道有多少人要指天誓地的發誓。不知道老天爺忙的過來嗎?”
“發誓就發誓,我們說的句句都是大實話,不像某些人,說謊不眨眼,小心天打雷劈。”王琪說。
“有你這麼惡毒的嗎?”王威氣憤地說,王琪居然詛咒自己。
王琪冷笑:“你是不是心虛了?”
然後也不等王威說什麼,側目對張穎說:“法官大人,您看,王威心虛了,他心虛了他。”
張穎抬眼看看林自遙,又側首看看曹輝,見兩人臉上都帶著尷尬又討好地笑意,無奈地搖了搖頭。
真是不頂用啊,兩個人都不頂用,關鍵時刻還是得靠自己。
張穎緩緩開口,語氣出奇得柔和,有點像哄孩子似的:“三位老人家,這裡是法院,大家就實事求是把事情說清楚就行了。在法院裡,我們聽法律的,不聽其他的,法律是判定案件的唯一標準。而且我們法院大樓非常堅固,雷打不進,雨潑不進,你們大可以放心。”
王威和王琪王梅被說的一愣一愣的。
曹輝和林自遙差點笑起來,張穎法官真是有種機智的幽默啊。
張穎見差不多了,說道:“三位被告舉證吧。”
林自遙說:“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第一份證據是訴爭房屋湖畔路23號7座6單位的房產證,房產證上明確產權人是王大山和被告郭萍夫婦,證明訴爭房產的所有人是王大山和郭萍;第二份證據是1997年王大山先生單位房改時的相關材料,詳細記錄了訴爭房屋的取得是根據王大山先生和郭萍女士職位、工齡等條件折算而成;第三份證據是訴爭房屋水電燃氣物業的繳費記錄,證明訴爭房屋的日常開支一直是王琪王梅在負擔,與原告沒有關係;事實上原告早在三十多年前就已經搬離了訴爭房屋,如果訴爭房屋真的是原告所有,這明顯不符合常理。”
“原告質證。”張穎說。
曹輝說:“對第一份證據房產證和第二份證據房改相關材料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明物件有異議,訴爭房屋雖然登記在王大山與被告郭萍女士名下,但是隻是原告王威借用父母名字買的房子,實際出資人也是王威,《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權屬登記證書上的登記人為不動產所有權人,但是同時也做了例外規定,即有相反證據證明實際所有人與登記人不一致的,實際所有人才是不動產真正的所有人。本案中,房屋雖然登記在王大山和郭萍名下,但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在房改時,王大山與郭萍已經與原告王威達成了一致約定,即房屋由王威所得,只是借用王大山與郭萍的名義,這是當事人之間自由意志的提現,應當予以保護,所以,訴爭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是原告王威。”
曹輝頓了頓,繼續說:“對第三份證據水電煤氣費用的繳款記錄沒有異議,因為房屋是王琪王梅居住,由他們負擔日常開支非常合理。剛才被告律師提到原告三十多年前已經搬出訴爭房屋,所以訴爭房屋不是原告所有,未免太過牽強,沒有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實際上,原告是一位非常孝順的兒子,關心妹妹的兄長,王大山生前和郭萍一直住在訴爭房屋內,是原告對父母的贍養。同時,原告也是一位非常友愛兄弟姊妹的兄長,王琪王梅一直住在訴爭房屋內,也僅僅是因為原告的善意,不能因為誰住在房子裡就說明誰是房子的主人。”
曹輝接著說:“所有權人對於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將訴爭房屋借給兩位被告住,是原告王威對自己房產使用的一種方式。不能因為原告的善意而讓原告吃虧。”
“質證完畢。”曹輝說。
曹輝完全把王威塑造成一個道德高尚的兒子和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