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克凡說:“被告答辯。”

陳由俊代表a人壽保險公司答辯:“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惡性腫瘤是在等待期內發病,被告a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合同設定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保險金的行為。本案中,保險合同中明示了等待期為90天,a公司的保險業務員在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時,也很明確地向原告馬研妍女士解釋了等待期條款,即當事人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與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不一致,原告確認並簽字認可等待期條款。原告在等待期內,不幸發現罹患癌症,保險責任還未開始,被告無需承擔保險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杜克凡問吳憂、李亦柯:“原告代理人對被告代理人的答辯是否有補充?”

李亦柯:“暫時沒有。”

杜克凡說:“下面進入舉證質證階段,原告先行舉證,庭前,被告是否提前收到原告的證據材料?”

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說道:“收到原告提交的證據。”

杜克凡極重視程式,他認為程序正義才能保證實質正義。

杜克凡輕輕舉起右手,示意原告先舉證。

李亦柯接到了指示,說道:“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第一份證據,原告馬研妍與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係,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金,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對雙方都有絕對的約束力。第二份證據,原告馬研妍的確診證明,保險合同是在6月1日成立生效,約定90天的等待期,即8月30日,等待期結束,保險合同開始履行,原告馬研妍是在9月6日確診,已經超過了等待期,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第三份證據,是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出具的拒絕賠付書,證明被告拒絕賠付保險金的事實。”

李亦柯:“原告舉證完畢。”

杜克凡說:“被告進行質證。”

陳由俊說:“對原告提交的第一份保險合同和第三份證據拒絕賠付書的真實性和證明物件均無異議;對第二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物件有異議,原告患病的時間遠遠早於等待期,甚至早於簽訂合同之日,只不過原告是在9月15日才確診了疾病,因此,根據等待期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被告不承擔賠付責任。”

杜克凡對被告代理人陳由俊說:“請被告舉證。”

陳由俊說:“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第一份證據,原告馬研妍與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同條款中載明自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為保險合同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內原告患有合同載明的重大疾病或者輕症重疾,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第二份證據:原告馬研妍8月20日參加單位體檢的彩超單,第三份證據:8月23日至27日,原告在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的就診證明、病歷等,第二份與第三份證據共同證明原告馬研妍在等待期內就已經患病,被告不需要保險賠償責任。”

“被告舉證完畢。”陳由俊說道。

原告與被告的第一份證據是相同的,都是保險合同,只不過原告主張的是保險關係成立,被告需要履行保險責任,對原告進行理賠,而被告卻主張保險免責,這就是法律交鋒的地方。

同一份證據,原告與被告所主張的觀點截然相反。

杜克凡說:“請原告開始質證。”

李亦柯向杜克凡點頭示意,然後說:“對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證明物件有異議,請審判長注意,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等待期90日’,是確診的時間,並且確診需要經過三級甲等醫院的確診報告才能認定;但是原告馬研妍女士,在等待期內只是透過普通的體檢中心體檢發現疑似病灶,並沒有確診合同載明的疾病,不滿足原告保險合同約定的等待期免責條件,因此不適用等待期免責條款。對第二份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物件有異議,第二份證據是被告參加單位體檢時的彩超單,在體檢中發現原告以及第三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物件有異議,原告馬研妍女士在體檢時發現“右乳導管侷限性擴張右乳低迴聲結節雙乳腺增生,雙腋下淋巴結可見”,這只是疑似,並沒有確診,彩超單上也表明“建議進一步檢查”,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等待期免責的適用前提是等待期內確診合同附件載明的疾病,但是在等待期內原告並未被確診,所以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免責。對第三份證據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的確診單等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物件有異議,這份證據是原告體檢後,進入懷海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治療,並在90天的等待期之後即9月6日)確診乳腺癌,原告乳腺癌的確診是在等待期後,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條件,被告a人壽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舉證質證完畢,杜克凡說:“雙方對事實部分是否有補充?”

“原告沒有補充。”李亦柯想了想說。

“被告也沒有補充。”陳由俊說。

杜克凡微微頷首,然後說道:“那麼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於,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內發現疾病,在等待期後確診疾病,是否適用等待期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是否需要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辯論階段,請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論述。”

為了提高庭審效率,主審法官通常會歸納一個爭議焦點,雙方律師圍繞爭議焦點開展法庭辯論。

本案的爭議焦點應當是較為顯見的。

“下面,請原告先發表辯論意見。”杜克凡對李亦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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