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章 筆跡鑑定(2)(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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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遙又詢問了王波,王波只能詢問父母,王濤的母親毫不費力地從家裡的櫃子裡找出了王濤高中時的筆記本,大大小小,有十多本。
林自遙當下動容,只有母親,才會這樣儲存好孩子的東西,更何況王濤已經走了,這些東西,王濤父母應該更加珍視。
王濤父母已經放棄了王濤遺產的繼承權,這些債務,照理來說,都與他們無關,縱然與柯姬有這樣那樣的心結,但王濤父母還是想著要幫襯柯姬。
他們原本可以裝聾作啞拒絕的。
“能不能給我一本,我帶到法庭去,看看能不能作為檢材。”林自遙問。
“當然可以了。”王波說。
拿出來,不就是為了讓林自遙帶到法庭上嘛。
可是法庭上,陸一鳴卻不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鑑定的根據。
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材料,也不能作為對比檢材。
林自遙覺得陸一鳴就是故意找茬,這筆記本上明明白白寫著王濤的名字,總不可能二十年前王濤就預料到自己會有今日,特意偽造了十多本筆記本吧。
林自遙有些摸不透陸一鳴的想法。按常理來說,原告律師應當希望案件速戰速決才對啊。
陸一鳴看林自遙的眼光淡淡的,似乎沒有把林自遙放在眼裡。
“原告不同意這份檢材有什麼理由嗎?”劉冰心問。
總不能說不同意就不同意吧,總得要有個理由。
“筆記本里的字原告不能認定全部都是王濤所寫,有可能對鑑定結論造成影響,所以不認可。”陸一鳴說。
“原告認為應當提取什麼樣的檢材呢?”林自遙說。
陸一鳴早已有了想法,他成竹在胸地開口:“原告要求提取債務人王濤先生在銀行、證券公司開戶時的簽名作為檢材。”
現在都要求本人到場開戶簽字,這樣的檢材,可信度應該是很高的。
劉冰心點了點頭,算是同意。
劉冰心又問林自遙:“被告是否認同?”
林自遙也點了點頭,說:“同意。”
陸一鳴提出從銀行、證券公司提取對比檢材,倒確實有道理。
案件在鑑定機構排了一個月的隊,終於輪到了。
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在兩名法院人員以及陸一鳴、林自遙的陪同下,到了五家銀行和兩家證券公司才提取到了王濤的簽名。
沒有法院的協助執行公函,就是鑑定機構上門,銀行和證券公司也是不會配合的。
“對比檢材不夠啊。”鑑定人說。
“還不夠啊?”陸一明問。
鑑定人很有禮貌地說:“這一共才七個對比檢材,肯定不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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