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是橫在賀晟和蘇薇之間的一個未解的難題,更是男人和女人看問題角度不同的一個小小縮影,就猶如徐楓去平城之事,徐楓以為自己可以兼顧事業和愛情,林自遙卻希望徐楓能夠將她的感受放在事業之前。

到底誰對誰錯呢?似乎並沒有一個標準答案。

……

過了一個月,彭程訴林坦的案件開庭了。

主審法官是個法學女博士,覃涵。

覃涵拿到這個案子就非常感興趣,不但對案件本身感興趣,對吳憂也很關注,她早已聽聞吳憂大名,很想見識見識吳憂的實力,究竟是實至名歸還是浪得虛名。

林自遙聽過覃涵的大名,是個專業型的法官,雖然這個案件是吳憂和李亦柯的,但是她還是申請去旁聽。

穿著法袍的覃涵昂首闊步地邁入法庭,站到審判席中央,環顧眾人,小小的身量頗有種威嚴的氣魄。

吳憂、李亦柯一直站著,坐在位置上的林坦代理律師元武也不自覺地站了起來。

“都坐下吧。”覃涵說。

“原告彭程訴被告林坦買賣合同糾紛案現在開庭。”覃涵說。

“開庭前十五日,被告是否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證據清單、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材料?”覃涵問。

林坦的代理人元武說:“收到。”

覃涵又問吳憂:“原告是否收到被告的答辯狀、證據清單、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材料?”

吳憂答道:“收到。”

“本案由我適用簡易程式,進行獨任審判,雙方是否有異議,是否申請回避?”覃涵問。

吳憂和元武說道:“無異議。”

“現在核對雙方到庭人員。”覃涵說。

覃涵的說話節奏很快,不自覺地增加了庭審的緊張感。

李亦柯說:“原告彭程委託眾合律師事務所吳憂、李亦柯律師出庭,委託許可權:特別授權。”

元武代表林坦說:“被告元武委託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元武出庭應訴,委託許可權:特別授權。”

覃涵說:“下面請原告陳述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

李亦柯拿起起訴狀,念道:“今年4月15日,原告彭程與被告林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彭程將名下坐落於學前路83號城市花園7座908的房產賣給被告林坦,合同約定:1、在合同簽訂當日,被告支付原告履約定金10萬元;2、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支付原告30的購房款;3、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被告辦理貸款手續,支付剩餘購房款;4、被告在約定期限內未足額支付購房款的,視為被告根本違約;5、因被告原因造成違約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沒收定金,並且被告賠償原告違約金50萬元。合同簽訂之後,被告於當日支付履約定金10萬元。合同簽訂之日七日後,被告未按約定支付購房首付30,經催促,被告明確表示不會繼續履行合約,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告、被告簽訂的購房合同解除;2、被告支付的10萬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予以沒收;3、被告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50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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