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張 背妻舉債(6)(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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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口無憑,林自遙怕自己所說的,說服不了柯姬,於是講起了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林自遙說:“《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但是,婚姻法第十八條也做了例外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林自遙是一口氣說完的,柯姬和沈仙雲聽著林自遙嫻熟地背誦法條,一點也不磕巴,兩個人皆是目瞪口呆,這個小林律師也太強了吧,這麼長的法條,居然就這樣背出來了。
縱然有努力的因素,但林自遙從小到大最不怕的就是“默寫並背誦全文”。天賦+努力,林自遙就是行走的法條機器。
“你好厲害哦。”柯姬居然露出了學生般的讚歎。
林自遙赧然,只好說:“基本功,基本功。”
柯姬又問:“那王濤婚後的那些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咯?”
“是的。”林自遙篤定地說。
“那要怎麼分?”柯姬問。
“通俗地來說,就是王濤先生的財產您先分走一半,因為有一半是您的,剩下的一半,再由您、王濤先生的父母和王濤先生的孩子來繼承。”林自遙說。
現在王濤有幾個孩子,林自遙還真不好說。
萬一王濤是徹頭徹尾的大混蛋,外面的孩子和借的債一樣多......
柯姬一盤算,自己加上兒子多多還是能分到大頭的。
柯姬忽然福至心靈,激動地對沈仙雲說:“這麼說,那張小慧現在住的那套房子就得拿出來替王濤還債。”
“是啊,是啊。”沈仙雲連連點頭,並望著林自遙。
“是的,所有的繼承人都要在繼承的財產限額內,承擔王濤先生生前的債務。”林自遙解釋道。
“那套房子能賣多少錢?”沈仙雲問柯姬。
柯姬撓了撓頭,欲言又止。
林自遙以為柯姬是因為自己在場不好說,便主動說道:“我去為二位續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