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9章 一房二賣糾紛(3)(第2/2頁)
章節報錯
林自遙頓了頓,繼續說:“同時,根據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因被告原因延遲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被告按已給付購房款的日萬分之二給付原告違約金,原告已給付購房款235萬元,應當以235萬為基數、日萬分之二為標準、自6月12日起開始計算違約金直至被告履行協助辦證義務為止。根據合同第二十條約定,原被告雙方一方違約,守約方付出的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由違約方承擔,原告付出律師費5萬元、交通費2000元、造成誤工損失3500元,合計元應由被告承擔。綜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繼續履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2、被告根據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3、原告付出的律師費5萬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3500元,合計元由被告承擔;4、本案財產保全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嚴華說:“被告答辯。”
張振的代理人陶姜代表張振答辯:“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願意按照合同第二十條的約定,賠償原告違約金30萬元。”
張振與劉培煌簽訂的合同約定的購房款是560萬,比賣給楊奇溢價了90萬,張振即使賠償楊奇30萬,依然多賺60萬。
聽到張振要毀約,坐在原告席上的楊奇差點跳起來。
林自遙拉了拉楊奇的衣角,示意他稍安勿躁。
嚴華看了一眼坐在第三人席位上的劉培煌,說:“第三人答辯。”
劉培煌沒有請代理人,自己答辯:“我已經付給張振購房款300萬,並且張振和我已經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既然張振現在不同意把房子賣給楊奇而同意賣給我,請求法院尊重張振的意願,我同意和張振繼續履行合同,至於原告和被告之間的違約糾紛,和我沒有關係。謝謝法官。”
嚴華問:“三方還有沒有補充?”
陶姜說:“被告與原告以及第三人都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個,兩個債權之間是平等關係,現在被告選擇繼續履行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嚴華問:“原告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楊奇堅決地搖了搖頭,說:“不同意,我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嚴華說:“三方對事實部分有沒有補充?”
林自遙說:“原告申請向第三人提問。”
嚴華說:“同意。”
林自遙問劉培煌:“第三人......”
“法官大人,原告律師不尊重人,我有名字。”劉培煌向嚴華嚴肅抗議道。
林自遙:“......為什麼法官可以叫你第三人,而我不可以?”林自遙一臉問號。
劉培煌卻不理睬林自遙,只看嚴華。
嚴華耐心解釋道:“原告律師不是不尊重你,你在訴訟中就是第三人。”
喜歡你好律師小姐姐請大家收藏:()你好律師小姐姐書更新速度全網最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