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洄微笑著,只有想起他的時候才感覺是那樣的美好,所有的痛苦在那一刻彷彿被遮蔽一樣。

此時的唐靖宇打了一個大大而又響亮的噴嚏,一上午都被他的頂頭上司關在局長辦公室,

警隊的兄弟們都在忙著掃黑除惡,過著早七晚九超負荷的工作,

他急得團團轉,又不能忤逆局長的指令,只能一遍又一遍的寫著所謂的檢討。

王局長風塵僕僕的推門而入,看著坐在那裡穩如泰山的唐靖宇,在他的面前已經堆了一堆寫過的“檢討書”。

“局長大人,你可算回來了,手頭還有好幾個案子沒破呢,我可沒閒工夫在這裡享清福。”唐靖宇看王局長回來了,趕緊站起身,拿過一旁的警服穿上,就往外走。

“你先給我回來,你的事還沒算清楚,你往哪走?”王局長一聲令下。

“我的手沒事,大夫說過一段時間就好了,還能重新拿槍。再說了,我先把手頭的案子結了你再治我的罪也不遲!”

“說說事請的經過。”王局長看著他包裹嚴實的右手嚴肅的說問。

“我和你坦白了吧,那個罪犯王蒼景是我以前認識的一個人,那天他故意激怒我,為了平息怒意,我採取了一個快速分散怒意辦法,”

“就是這個辦法?自殘嗎?”王局長一拍桌子指著他的右手說。

“我寧願傷害自己也不傷害群眾!我做的不對嗎?”唐靖宇反問道。

“唐靖宇聽令——背一下《人民警察法》的第二十二條和四十八條!”

“是,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洩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僱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一)翫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唐靖宇倒背如流,他的身體如鋼鐵一般堅固,如蒼松一般挺拔,聲音如洪鐘一般響亮,用百分之百標準的軍姿向王局長敬了個軍禮。

“不愧是警察學院畢業的頂尖級人物,怪不得你們老校長那麼看好你,讓我重用你!如果不出意外我想你不出五年就可以坐到我的位置,你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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