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章 七個條件(第1/2頁)
章節報錯
希望號的會議室裡,擠滿了蘭芳國和大明國的人。他們沿著會議桌,對立而坐,涇渭分明。
只聽:“對於貴國逼迫無辜漁民,攻擊我大明海船的行為,本人作為大明共和國海軍部部長,代表大明,表示十分不滿與萬分憤慨。
並且,我大明作為文明之國、禮儀之邦,素來講究仁義。但貴國卻對我大明的善意置若罔聞!以致逼得我大明不得不動用炮火,誤傷百姓,造成恐慌。使得我大明心善仁慈的船員,痛心疾首、傷心欲絕,從心理上,導致了極大的創傷。
所以,大明對於貴國任由百姓恐慌,不作為、不人·道、不仁義的姿態,表示強烈抗議和深切譴責。”。
聽到這裡,在場的坤甸城代表們,全都像吃了黃·連一樣,神情怪異,像是努力在壓制著憤怒與不滿的情緒。
這也難怪!因為大明所說的話,實在太冠冕堂皇了。就說‘無辜漁民’,那些刀口上生活的海盜也能稱得上無辜漁民?有誰見過漁民不打魚,專打劫的?
再說大明船員心善仁慈,受到心理創傷。他們又不是瞎子,那些船員全是一副精力旺盛、生龍活虎、興高采烈的樣子,哪還看到一點心理創傷?且在登船時,他們可是聽到了船員們是怎麼指點蘭芳國的,一個個還叫囂著滅了蘭芳呢!
如果這也叫心善仁慈,那他們就是救苦救難的觀世音了!
當然,他們也只是想想。真讓他們跳出來指責,那還沒這個膽兒!畢竟大明的火炮擺在那裡,沒到必要,誰都不想惹怒大明。
見坤甸城代表們的反應如此精彩,張嘯說得更有勁了。
喝了口水,大聲道:“儘管如此,我大明還是本著和平之心,對蘭芳國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立即無條件釋放王春風等無辜漁民的家人和親屬,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和不尊重人·權費。”。
本來人·權是後世美國拿來恐·嚇、干涉、制·裁別國的大棒。事實也證明,這兩個字的確好用。所以大明理所當然的拿來用了!反正美國才剛結束獨立戰爭,哪兒來的時間討論人·權。
“第二:賠償黃金三萬兩,以此作為大明的彈藥費、船員精神損失費。”。
畢竟炮彈是用錢造的,打一顆就少了一顆,沒了自然要找地兒補。而蘭芳國就成了當之無愧的冤大頭。
“第三:將坤甸租借給大明,免除租金,作為蘭芳國對自己無禮在先,傷害大明感情的懲罰。
第四:發表佈告,立即澄清此次大明開炮的原由,並向大明共和國賠禮道歉。
第五:不得無故阻攔本國民眾前往大明。若有違反,形同開戰。
第六:即刻起,蘭芳國斷絕與清國的臣屬關係,並自降國格,將蘭芳共和國改為蘭芳自治領,接受大明的統治。
第七:即刻恢復通商。”。
等張嘯滔滔不絕的將大明的條件說完,在場的坤甸城代表已目瞪口呆。
這可不是一般的獅子大開口啊!而是鯨吞!
如果真的答應了這七條,那蘭芳國就完了。
且現在蘭芳國還沒有和大明開戰,所以也談不上戰敗。但這條件,卻比戰敗國更慘。
只要稍微有點腦子的人,都不會答應大明共和國的條件。
並且他們只是坤甸城的代表,還做不到替整個蘭芳國做決定。這次來,不過是想讓大明不要再炮擊坤甸了,順便聽聽大明的條件。
如果只是一般無傷大雅的條件,他們還可以答應,但這種形同滅國的條件,他們是萬萬不敢做決定的。
於是代理城主孫如復吞了吞口水,語氣艱難的說道:“大明的部長閣下,這真是大明的誠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