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所有影片的總票房,要向國家繳納5%的電影事業專項資金,其次要繳納3.3%的特別營業稅,由影院從總票房中直接扣劃並繳納。

以上兩項,合計5%+ 3.3%= 8.3%,稱為“不可分賬票房”。

剩下的1 8.3%= 91.7%即為“可分賬票房”,又名“淨票房”。可得:淨票房=(1 8.3%)x 總票房。

然後,國家新文出版總局直屬的國有獨資企業——華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華影數字電影發展有限公司,會徵繳淨票房的1%~ 3%作為發行代理費,簡稱“中數代理費”。

這筆代理費,由院線支付給“華國電影數字公司,但該分賬階段只存在於大片,小片沒有。

最後在剩下的票房中,即淨票房扣除“華數代理費”後的票房(以下由Δ表示),電影院分享50%,院線分享7%,製片方和發行方合計分享43%。

如果電影院與院線是同一家公司,比如“萬達”、“金逸”,那麼它將獨享這57%(即50%+ 7%)。

如果製片方與發行方是同一家公司,那麼它將獨享這43%。

一般來說,發行方會與製片方約定,收取上述Δ的5%~15%作為其發行代理費用。

那麼只剩下43% 15%= 28%歸屬製片方,即Δ的28%才是製片方的。

也就是說,如果一部電影投資300萬製作,獲得了一個億票房,那麼,經過除七除八之後,製片方再扣掉拍攝成本,可以從中獲得28%的票房分成,也就是2500萬左右的收入。

如果這部電影的最終票房,只有3000萬,那麼,製片方也能夠獲得大概800萬左右的票房分成。

現在《瘋狂的石頭》這部電影,已經拿到了300萬的投資,肯定是不夠錢拍的,就算真的要拍,也會拍得非常辛苦,要特別摳才弄把電影拍好。

而且,對於製片方來說,寧昊的《瘋狂的石頭》這部電影,需要拿到900萬票房,才能夠回本。

不過,曹軍對《瘋狂的石頭》這部電影的票房有信心,據他的瞭解,在前世時,這部電影的最終票房,似乎在2600萬左右。

如果這部電影,最終能突破3000萬的話,作為製片方,也能賺到一筆可觀收入。

經過幾天的慎重考慮,曹軍最終決定,投資《瘋狂的石頭》這部電影。

對於曹軍來說,這其實也是一個全新嘗試,這是他第一次,以投資人的身份,投資一部電影。

曹軍計算過了,如果他投資200萬,再加上劉德華的300萬,拍攝《瘋狂的石頭》這部電影,只要這部電影票房能夠達到2500萬,除掉成本之後,他大概也能賺到200萬左右。

如果這部電影明年能夠上映,一年賺個一倍,比炒房啥的,還是比較划得來的,主要是週期夠短夠快。

於是,曹軍就把自己,想要投資《瘋狂的石頭》這部電影的想法,告訴了寧昊。

曹軍開門見山地說:“昊哥,你這部電影,我演不演都無所謂了,我這麼跟你說吧,我想投資你這部電影,你意下如何?”

寧昊問他:“你想投多少錢?”

曹軍說:“200萬,你要是覺得不夠,我還可以再加點。”

寧昊心情很複雜,他既想接受曹軍的投資,又擔心劉德華不能接受。

好在劉德華得知訊息後,並沒有反對寧昊接受其他人的投資,因為他自己也覺得,300萬拍一部電影,確實有點少了,便同意了這個方案。

寧昊就打電話,跟曹軍說:“小曹,劉德華先生同意了,你就投200萬吧,不用再追加了。”

“不過,我有言在先,我是這部電影的導演,我怎麼拍,我找誰拍,我說了算,你不能干涉我。”

曹軍才懶得干涉,說:“放心吧,我絕對不干涉,你愛找誰拍找誰拍!”

有了曹軍的200萬投資之後,寧昊也沒有後顧之憂的,繼續為電影物色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