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5章 現場開庭(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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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半時,女法官准時開庭,核實完雙方代理人的身份後,敲響了法槌。
“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女法官道。
“訴訟請求: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五千元工資;第二,判令被告為原告補繳二零一三年五月的社保;第三,判令被告為原告報銷出差的差旅費六百二十元;第四,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原告張來旺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日入職被告,擔任銷售一職,此後因被告不為原告繳納社保,原告離職……”原告張來旺的代理人是一位五十多歲的女法律服務工作者,並不是律師。
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是律師,不得以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基本上除了刑事業務外,其他業務他們都可以承接。
法律服務工作者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期逐步形成並發展起來的法律服務人員。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中期,律師極為稀少,國家主要透過建立法律服務所、發展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方式,彌補律師的不足,向廣大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司法部組織了首次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條規定:法律工作者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這是基層法律服務者執業的最高層級的法律依據。
但是隨著律師人數的不斷增加,帝都司法局逐漸收緊了對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審批,法律服務工作者只出不進,這一人群正在逐步退出法律服務市場。
“被告答辯。”女法官看向王川。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請求。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系被告的社員。
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系平等主體之間按照自願聯合、民主管理、按盈餘比例分配收入等原則設立的互助型經濟性互助組織,其與社員之間沒有明顯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答辯完畢!”王川道。
“原告舉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是被告合作社讓原告去跑業務的,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
證據二,原告出差去外省的差旅費,一共是六百二十元,證明原告實際為合作社付出了勞動。
舉證完畢!”原告代理人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證據一,微信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告認可,但是該微信記錄並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原告系被告的社員,其因合作社業務需要而出差,且僅有一次。作為一個社員見到合作社產品滯銷,心裡著急,與合作社溝通後出去為產品找銷路,這本無可厚非,而且應該鼓勵,畢竟只有合作社盈利了,社員才能有收入。
但是原告以此為由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被告認為於法無懼,針對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不予認可。
證據二、差旅費,包括加油費、高速路過路費、停車費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該費用具體花在何處,出差是否是為了合作社事務,我們無法確定。
質證完畢!”王川道。
“原告,你主張五千元工資,有證據嗎?你們雙方簽過書面檔案嗎?”女法官問道。
“沒簽任何檔案,當時雙方是口頭約定的。”原告代理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