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了王律師,馮總這個案子我有一點沒搞明白,為什麼他的案子一審法院是中院、二審是省高院?

我記得我們公司的案子都是區法院一審,中院二審啊!”高明喆拿起判決書看了看,皺起眉頭問道。

他不是律師,也不是學法律出身,自然不理解管轄是怎麼回事(其實即便是學法的出身,恐怕也搞不明白管轄的問題)。

“因為馮總任職的公司是外資公司,根據最高院關於管轄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是外國人的案子,由中院進行管轄。所以馮總的勞動爭議案件一審由當地的中院管轄,二審自然要由省高院管轄了。

這次申請再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王川解釋道。

“哦,這樣啊!一個勞動爭議案件還要去最高院,我還是頭一次見到!”高明喆好奇心大盛。

三人在茶館又聊了一陣後,便結束了談話。

週三時,高明喆給王川發了微信,說是時間已經約好了,讓他後天週五下午跟他去zj一局法務部。

王川想提前做做準備,問高明喆對方會問哪方面的法律問題,但是高明喆也不知道,只能去了再說。王川搞不明白為什麼高明喆要幫自己。

其實高明喆也是無心插柳,之前他去總公司打小報告,為了突現代理員工投訴社保案律師的不專業,他特意將遠方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案件法律意見提交給了法務部。

接著高明喆又在自己的靠山,一位常務副總面前把王川和遠方律師事務所介紹了一番,又好一頓誇獎。

他的根本目的是想告訴那位常務副總和法務部總經理,自己挑選的法律顧問才是專業人士,之前選聘的那位代理案件的律師不過是糊弄事,代繳社保一事就是那個律師把的關,結果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他話裡話外的意思就是:建築公司現任領導昏庸無能,中飽私囊,自己慧眼識珠。

不得不說,他還是很懂上面領導的心思的,建築公司內部早就對現在的領導班子有意見,匿名的舉報信每年都會有那麼幾封。

上面的領導對建築公司的領導班子也頗有微詞,只是國企內部關係複雜,牽鼻子動耳朵,一時半會兒又沒有找到合適的理由,無憑無據的不好下手而已。

他的一番遊說起了作用,隨著社保中心要求補繳十二名員工社保費用的事情不斷髮酵,上面越來越多的領導對建築公司領導班子表現出了不滿。

恰在此時,王川和遠方律師事務所也走進了zj一局法務部的視野。這麼大的公司,那麼多的員工,不可能沒有糾紛,自然就有了王川的用武之地。

最近法務部就遇到了一件讓他們頭痛的案子,不是法務部的人不夠專業,而是他們接觸的更多的是建築工程類的案件,別的案子經驗比較少,而外聘的律師也都是奔著建築工程案子來到,都不擅長其他案件,也不願意接其他案件。所以才給了遠方律師事務所機會。

週五王川跟著高明喆走進zj一局辦公大樓,坐電梯直接上到八層,找到了法務部總經理常興嶽。

常興嶽是個大高個,典型的魯省大漢,為人很爽快。

“王律師,高總在我這兒可沒少誇您。說您非常的專業,而且做事很敬業。您的介紹我都看過了,今日一見果然年輕有為啊!”會議室內,常興嶽哈哈笑道。

“常總過獎了!我不過是一個小律師,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總得對得起客戶才行!”王川微笑道。

“王律師,您不用謙虛,能成為總工會的法律顧問委員會成員,說明您是有真才實學。

這次請您來,一是就建築公司代繳社保的事,跟您探討下;二是有幾個事想向您諮詢下。”常興嶽微笑道。

“您說,我定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王川道。

“好,建築公司代繳社保的事現在社保中心已經發了通知,貴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我們也看了,我們總公司想借著這次機會對下面的公司進行用工整頓,不知道貴所有沒有興趣參與下?”常興嶽問道。

“不知貴司什麼時候開始整頓?”王川問道。

“最近就要開始走招投標程式,初步定的時間是明年一月開始,由我們法務部和外聘律師團隊一同對下面的公司進行篩查,並監督整改。”常興嶽道。

“沒問題!勞動業務是我們律所擅長的業務,之前我們勞動團隊也做過不少勞動合規專案。您說的事正是我們的常態化業務。”王川道。

“那太好了!最近我就讓人給您發邀標函。”常興嶽道:“這事就這樣。另外有個事需要諮詢下您。小胡,你把情況給王律師介紹下。”

坐在常興嶽身旁的女孩子微笑著看向王川:“王律師,我們公司財務部有個員工,入職已經有兩年了,大錯沒有,小錯不斷。

財務部不想用這個人了,但是想辭退他又沒有什麼法律依據,後來財務部就想把他調到外省的專案部去,做財務專員。但是他不去。

我們諮詢了律師,律師說可以員工不服從管理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王律師,我們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嗎?”小胡文道。

“貴司與這名員工籤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在哪?”王川問道。

“工作地點約定在帝都,不過合同上有約定,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工作地點。”小胡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作地點在帝都,貴司將他調到外省工作,這本身是與勞動合同約定相違背的,如果雙方協商不成,貴司是不能單方調整他的工作地點的。

至於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公司可以單方調整員工工作地點的條款,司法實踐中會認為該條款系格式條款,損害員工權益,法院對其效力一般不會認可。

如果以此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大機率貴司會敗訴,法院會按照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處理。”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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