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我們與她只簽署過《勞務協議》,沒有其他檔案。”丁潔道。

“有沒有給她發過工資條?或者繳納過社保?”王川接著問道。

“我們酒店管理還是很嚴格的,沒給她上過社保,也沒有發過工資條,每個月我們會與她對賬,發對賬單,對賬單上的內容是上個月的服務次數及金額,還有她應得的服務費。沒有其他內容。”丁潔道。

“丁總,水療館的技師日常由誰管理,都是怎麼管理的?您瞭解嗎?”王川問道。

“因為水療館需要每天有技師在,所以我們會給他們排班,然後對他們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沒事時他們會在固定的地方等待,其他的我們不進行管理。”丁總道。

“酒店的日常管理制度適用於劉技師嗎?”王川問道。

“不適用,我們對技師僅僅是監督,他們只要不做出有損酒店的事,平時看手機、聊天或者是幹別的事,我們是不管的。時間由他們自由安排。”

“我看對方主張的事項不少!

一、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二、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三、要求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四、支付欠付的工資、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

其實對方的這些主張的都是基於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如果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對方主張的一切都失去了法律依據,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從材料上看,貴酒店與劉技師之間應該不屬於勞動關係。”王川分析道。

“但是之前我們諮詢律師,有的說我們給劉技師進行排班,安排他們提供服務,屬於對劉技師的實際管理,雙方之間應該算是事實勞動關係。”丁潔看向一旁的助理房雅娟,後者立刻心領神會,說道。

“這個不能這麼說,酒店內開設的水療館等服務業,在用工上與其他行業的用工管理模式不同。為了客人人身和財務的安全,貴酒店對水療館的服務人員進行必要的管理,維護正常的秩序是應該的。

從這一點上說,貴酒店對技師的統一監督管理和統一安排等管理行為,是為了維護酒店的秩序,也是為了保證服務的質量。

這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管理,這是帶有明顯的行業特點的。

所以我不認為在僅存在上述行為的情況下,貴酒店與劉技師之間屬於勞動關係。”王川解釋道。

“王律師,您看我們這個案子如果委託您代理,律師費要多少錢?”丁潔微笑道。

“您這案子對方一共主張了二十三萬六千八百元。如果貴酒店委託我們代理這個案子,一審階段律師費一萬元,如果有二審,二審律師費六千元。每個程式單獨計費。”王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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