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又找老伴了嗎?”胖法官問道。

“沒,目前還沒有!”老律師道。

“被告代理人,你確認下原告第二份證據裡的收款賬戶是被告的嗎?原告的款項是不是都轉入了被告的銀行賬戶?”胖法官問道。

“是!是被告轉走的。”老律師道。

他不承認也不行,法官只要去銀行一查就全都明白了。之前他也問過老太太,老太太承認錢轉到了她的銀行賬戶內。白紙黑字,談案筆錄上有老太太的簽字。

“被告舉證!”胖法官不再糾結被告後老伴的問題。

“被告的證據只有一份,原告存摺原件。證明原告的存摺和密碼一直在被告手中,被告設立銀行賬戶的目的就是為了存放自己的工資。舉證完畢!”老律師道。

“原告質證!”胖法官道。

“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被告為原告設立銀行賬戶的目的是為了存放壓歲錢和生日禮金,這一點從存款日期上就能看出來。

存款的時間相對比較固定,不是在原告生日後五天內,就是在過完春節後正月十五前。這些時間段都具有特殊的意義,存款時間很規律。

被告說的存放工資的理由顯然不符合邏輯!”王川道。

……

“原告,發表最後陳述意見。”胖法官道。

“原告系被告的外孫,被告系原告的姥姥,雙方具有親屬關係。基於這種親屬關係,原告認為,被告將錢款存入原告銀行賬戶的行為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行為自錢款存入時就已完成,所存錢款從贈與完成之時起屬於原告所有。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轉走原告銀行賬戶內的款項侵害了原告的權益,應當返還。

另外,銀行賬戶採用的是實名制,錢款存入銀行賬戶後,原告憑有效證件便可以進行支取,即便被告持有原告的銀行存摺和密碼也不能改變銀行存款的歸屬權。

最後,被告稱原告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系其工資,但是錢款的進帳時間與其退休金的發放時間對不上,而且被告的解釋也不符合邏輯。

綜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權益……”王川讀著根據庭審情況修改好的最後陳述意見。

……

當王川從豐臺法院的大門走出來後,他第一時間給高經理打去了電話,電話很快接通了,高經理正在等他的訊息。

“王律師,庭審情況怎麼樣?”高經理問道。

“挺好的,您別急,估計出判決要等段時間。等法院這邊有信兒了我告訴您哈。”王川道。

“好的。對了,我剛接到通知,酒店這邊的入庫工作一月一日開始,您準備下,春節是二月三日,估計春節前就會有結果出來。”高經理道。

“好的,謝謝!”說完,王川結束通話了手機。

他一邊心中想著投標的事,一邊向車站走,突然手機響了起來。是大胖打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