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房產的出售價格是多少錢?”頭髮花白男法官問道。

“最初高玉要價三十八萬,我覺得貴沒買,後來過了段時間高玉透過萬律師跟我聯絡,將房價降到了三十五萬,但是他要的比較急,要求過戶前支付一部分,過戶後當日全部付清。證據裡有銀行的轉款記錄,上面都有時間。”王川道。

“被上訴人,當時出售房產周圍房產的出售價格是多少錢,你知道嗎?”頭髮花白男法官問道。

“我們瞭解到在訴爭房產同一區域,有個小院出售過,據說當時的出售價格是三十八萬。

但是那個小院地理位置沒有訴爭的小院好,而且只有三間房,訴爭小院內有四間房,院子的面積也比那個小院大不少。相比較之下,三十五萬元出售訴爭房產,價格明顯偏低。”三七分發型男律師道。

“法官,我們瞭解到的資訊與被上訴人所說有差異。就在訴爭房產出售前差不多兩個月左右,同區域有一個小院出售,我們瞭解到的交易價格是三十五萬元,而且那個小院在中介掛牌了差不多大半年才賣出去。

上訴人認為,關於訴爭房產的出售價格不能武斷的確定偏低,而是要結合出售人的預期和交易條件綜合判斷。

第一,出售房產所在區域本身交通不是太便利, 訴爭房產又是很早以前蓋的石頭房, 有意願購買的人本身就少。這一地區的房產交易本身就不活躍,可以說當時這地區的房產比較難出手。

第二,出售人高玉急著用錢,當時他在中介機構掛牌價格只有三十八萬, 跟上訴人報的價格也是三十八萬, 為的就是儘快變現。

我們都知道,掛牌價和實際成交價大多數時候是有差距的, 特別是在急需用錢的時候。所以從交易習慣上講三十五萬價格比較合理。

第三, 出售人高玉對款項的支付有特殊要求,先支付一部分, 過戶當日支付剩下全部房款。當時確定交易價格後, 高玉要求儘快交易,所以雙方很快就進行了房產過戶,如果走商業貸款時間根本不夠。這也是出售人願意降價出手訴爭房產的原因。

所以從以上幾個點來看,訴爭房產售價三十五萬尚在合理的價格範圍內, 在當時的情況下, 這個價格和條件有人願意購買已經很不錯了。”萬胖子反駁道。

“上訴人, 房款已經全部支付完畢了嗎?”頭髮花白男法官繼續問道。

“過戶當日就已經全部支付了。有銀行轉賬記錄為證。”王川道。

“被上訴人, 是這樣嗎?”頭髮花白男法官問道。

“我們不太熟悉情況!”三七分發型男律師既不否認也不確認。

“本案訴爭房產現在是什麼狀態?上訴人?”頭髮花白男法官繼續問道。

“房產已經過戶到了上訴人名下,現在房產屬於出租狀態。”萬胖子道。

“被上訴人, 是這樣嗎?”頭髮花白男法官看向三七分發型男律師。

“是的, 我們也是後來才知道的。房產已經過戶了, 具體是誰在住就不清楚了。”三七分發型男律師道。

……

萬胖子和王川以善意取得進行抗辯,法官當然要審查整個交易過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