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四點十分,王川趕到了國貿那邊的萬輝公司。

萬輝公司原來是老牛開發的客戶,王川曾經服務過一段時間,自從老牛退出律師界後,萬輝公司的法律顧問合同到期,就沒有再續約,對方已經一年多沒聯絡過王川了。

這次萬輝公司的人事部趙經理突然聯絡他, 讓他方便時去公司一趟說是有事要諮詢,王川一琢磨,既然客戶主動聯絡自己,那就去唄,反正下午也沒有別的安排,說不定能談個法律顧問回來。

“王律師, 麻煩跑一趟, 真是不好意思!主要是我們公司的事比較麻煩,電話裡說不清。”會議室內,王川對面一位三十多歲,穿著深色職業裝,畫著淡妝的女人一臉歉意道。

她正是萬輝公司人事部趙經理。

按理說,王川現在不是萬輝公司的法律顧問,趙經理約他,他可以找個藉口不過來,讓趙經理去律所談。

但是王川接到簡訊後,很快便趕了過來,讓趙經理心生感激,感覺他很敬業,不是見錢眼開, 做什麼都先談錢的律師。

“趙經理, 您不用客氣, 以前咱們合作的很愉快,雖然現在我們律所不是貴司的法律顧問, 但是交情還在,貴司有事我肯定得過來。

沒見康總啊?”王川想順便見下康總,看看有沒有機會籤法律顧問。

王川的話讓趙經理心中一熱:“康總去外省了,就是康總讓我找您的,他說勞資方面的事還是您更靠譜。”

“貴司要諮詢什麼事?”王川一笑道。

“我們公司有個員工,他是銷售主管,去年十二月初時公司回饋老客戶,請客戶吃飯,他當天高興多喝了幾杯。晚上酒宴散了,同事見他喝的挺多迷迷瞪瞪的,就開車把他送回去了。

結果第二天一早,他沒來公司上班,快中午時我們打電話詢問情況,就聽他媳婦哭哭啼啼的,又是哭又是喊的,說不清。

最後他家鄰居告訴我們,因為他昨天晚上喝了酒,今天早上他媳婦想讓他多睡會兒,結果睡到了十點多都沒醒,他媳婦去屋裡叫他起床,結果怎麼叫都叫不醒,一點反應都沒有。他媳婦急忙打了急救電話。

十多分鐘後,救援中心的醫生到她家,一檢查發現他兩眼瞳孔都散了,四肢僵硬,已經沒救了,當時就宣佈了死亡。

她媳婦當時就暈過去了,我們打電話時,她剛被搶救回來,正在嚎啕大哭。

後來康總讓我帶著公司的幾名員工,代表公司去他家探望家屬,同時也幫著他家料理後事。

再往後,我陪著他媳婦去公安部門辦了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上寫的是酒後猝死!

等屍體火化後,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十二月底時公司接到了人社局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我拿著《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諮詢了公司聘用的律師,那位律師建議公司向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結果前幾天市政府做出了決定,維持了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那位律師又建議我們起訴解決,他說醉酒死亡不一定就認定不了工傷,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實施的《社保法》第三十七條,強調的是醉酒與員工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在沒查明員工死因之前人社局就下定論,認定員工不構成工傷有些牽強。

康總讓我再諮詢下您,聽聽您的意見。”趙經理道。

很顯然,康總對那位律師有些不太信任,要不然也不會讓趙經理找王川過來。其實很多公司老闆都是這樣,既依靠律師,又不太信任律師,總想多聽幾位律師的意見。

“首先我對貴司法律顧問的意見不進行評論,我只對貴司的事情進行分析,請您理解!”王川道。

他不想背後去評論或者說貶低同行去換取業務,因為這是有違他的執業理念的,大家是同行都不容易,何必呢!

“嗯,我們也是這個意思,我們想聽聽您對這件事的分析和意見。這是相關檔案。”趙經理說著將一摞檔案遞給了王川。

“其實咱們國家的酒文化由來已久,在現實中,不管是聚會還是談業務經常需要請客吃飯。

請客吃飯過程中,肯定會涉及到喝酒,無酒不成席嘛!所以宴請客戶喝點酒再正常不過。但是一旦飲酒過量,就很容易成“醉酒”狀態。

如果員工只要“醉酒”,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得不到工傷賠償,對員工其實很不公平。

目前認定工傷涉及的法律規定主要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

首先,《社會保險法》在效力上高於《工傷保險條例》,所以當兩者出現不一致時,應當以前者規定為裁判依據,也就是說法院應當以《社會保險法》為判案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強調的是醉酒行為與死亡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是因為醉酒的原因死亡的,是不能被認定為工傷的。反之,即便有醉酒的情況,也不能排除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比如在公司食堂宴請客戶,醉酒後打車回家,從公司回家的路上出現車禍,因車禍造成死亡的,該種情況的死亡就不是醉酒造成的,就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回到貴司的案子上,我個人認為,前面有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證明員工是酒後猝死。

而且根據公安部門司法鑑定中心的檢驗報告,他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每一百ML中含有三百三十點五MG,鑑定結論為酒後猝死。

參照駕駛員醉駕的判斷標準,每一百ML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八十MG以上就屬於醉酒駕駛。貴司這位員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遠遠高於這個標準,很明顯屬於醉酒情形。

所以,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即便起訴到法院,這位員工的死亡大機率也是不能被認定工傷的。”王川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