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如果實際工作地點是在帝都,這種情況基本上法院是不支援的,也就是說女員工離職後發現自己懷孕要求恢復工作或者要求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法院是不支援的。

不過您公司女員工的情況有點特殊,即便在解除勞動關係前發現她懷孕了,公司也可以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以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為由辭退她。但是前提條件是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實是她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王川解釋道。

“哦,這個沒問題,我們公司人事專員找她談過,她也承認是她發錯的貨,而且她已經寫了情況說明,簽字了。

即便她不承認也沒關係,發貨單上有她的簽字。”屈總道。

“公司這邊是以什麼理由解除的勞動關係,協議上是怎麼寫的?”王川問道。

“我記得寫的是因為她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給公司造成了五千七百元的經濟損失,所以解除的勞動關係。

這個有什麼關係嗎?”屈總問道。

“是這樣,一旦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確定下來,後期到了勞動仲裁和法院就改不了了,法院和勞動仲裁僅就公司確定的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進行審查,一旦理由不成立,即便再有其他合理的理由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公司將面臨敗訴風險。”王川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一旦確定了,後期就改不了了,法院會以這個理由出判決,所以我們的辭退理由一定要在法律上可以站得住腳,是這樣吧!”屈總道。

生意人的腦瓜兒轉的還是很快的。

“是的,就是您理解的這個意思。”王川道。

“看來請神容易送神難啊!”

屈總髮完感嘆,接著問道:“那我再問下您,如果公司敗訴了,還能不能再重新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以新的理由解除勞動關係?”

“不行。因為不管是法院還是勞動仲裁都會認為員工與公司之間的糾紛已經審理過了,不會再受理。”王川道。

“哦,是這樣啊!看來辭退員工要謹慎,不然很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或者被要求恢復勞動關係。”屈總道。

“屈總您還有其他事要諮詢嗎?”王川問道。

“您剛才說帝都這邊是這樣判的,我們有個子公司在津市,那邊如果碰到這種情況是不是也這樣判?”屈總問道。

“這個可不一定,根據我們的經驗,津市的勞動仲裁機構有相反的案例出來,而且勞動部門下發的最新的典型案例對這種情況的認定也與帝都相反。至於法院會怎麼判,現在不好說,存在不確定因素。”王川道。

(根據天津市人社局釋出的《天津市人社局關於釋出2021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22〕9號)

案例一的指導精神:公司與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後,女職工診斷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懷孕的,應充分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若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未將懷孕事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亦未提出異議,即用人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不應視為其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