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 低階錯誤(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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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證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週報,證明申請人受被申請人管理,是被申請人的員工,雙方之間是勞動關係。
第三份證據,被申請人辭退申請人的辭退協議,證明是被申請人無故辭退申請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份證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傳送的勞動合同,證明申請人曾要求被申請人與其簽署勞動合同,但是被申請人一直不予簽署勞動合同,未簽署勞動合同是被申請人的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證據,打卡記錄,證明申請人入職後一直處於加班狀態,但被申請人從未給過加班工資。
舉證完畢!”申請人的律師,一位長得精瘦戴著一副金絲眼鏡的男律師,大聲道。
王川在開庭之前不知道申請人請了律師,本以為是其本人來開庭,結果到了勞動仲裁委才發現對方請了兩名律師,而且還是帝都人數排名前十的一家大所的資深律師。
聽完對方律師的舉證,王川心中稍微踏實了一些,對方沒有提出什麼新證據。
就對方剛才的舉證意見而言,明顯出現了幾處失誤,比如辭退協議,名為辭退協議,實際上是雙方協商的結果,把這份協議作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顯然不太合適,王川覺得這不是一個資深律師該犯的錯誤。
他推測,這位律師不是沒仔細研究案情,就是不經常做勞動爭議的案子,要不然不會犯這樣低階的錯誤。
說白了就跟做數學題似的,不認真審題,上來就寫答案,結果可想而知。
“被申請人答辯!我提醒下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儘量簡明扼要,不要長篇贅述。”黑框眼鏡仲裁員提醒王川道。
“第一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申請人確實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了九個月。
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雙方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係。
第三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辭退協議上寫著因申請人個人原因,雙方達成一致,申請人離職,被申請人的總經理支付申請人一萬元(已支付)作為補償,由此可見申請人的離職是自願的,而且被申請人已經支付了一萬元補償,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份證據不予認可,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扣扣工作群傳送勞動合同的時間是在其離職的前一天,距離申請人入職已經過去了九個月。申請人此時傳送勞動合同要求籤署明視訊記憶體在不合理性。
申請人此舉正好也可以證明其未簽署勞動合同並不是被申請人的原因,是因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第五份證據不予認可,打卡記錄只能證明申請人晚走了,但是並不能證明其在為公司提供勞動,不排除申請人下班後在單位聊天,或者看影片或者電影的可能。
而且被申請人對於加班有嚴格的規定,加班必須經審批。申請人未提交過任何加班審批。
質證完畢!”王川針對對方提出的證據一一質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