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嘞,謝謝您。這是一百元諮詢費。我得回去準備下,下午去勞動仲裁開庭。”大腦門中年人起身說完,將一百元遞給了王川:“您給我留個電話吧,以後有事我好諮詢您。”

王川一笑,遞給他一張名片。其實大腦門中年人每去一家律所都會索要名片,等案子有了結果後,看看那位律師說的對。以便日後遇到勞動方面的問題再諮詢。

大腦門中年人聽到最後,越聽越糊塗,不過好在他聽明白了,如果員工只要求社保費用,法院是不支援的。

其實這也不能怪王川,因為與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人制定的,即便制定與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人是全國最頂尖的法律專家,他們也無法預見將來可能發生的情況,及在司法審判中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法律都是具有滯後性的!

所以在制定完畢法律後,肯定會出現這種或者那種的問題,需要司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解釋適用。

二零一四年五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釋出《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就印證了王川的判斷。

會議紀要(二)的第十三條規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在退休之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應按勞動關係處理,但對於新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該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援。

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透過其他渠道繳納保險費包括勞動者自行繳納和在其他用人單位繳納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均與勞動關係的真實狀態不符,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登記、核定、繳納、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響,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援。

二零零八年,雖然上述會議紀要尚未出臺,但是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按照上述標準裁判的趨勢,此時王川也僅是根據相關案例給大腦門中年人做出解答。

至於王川所說的因用人單位未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直到二零一七年四月,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廣泛調研、深入討論的基礎上釋出《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後,才有了定論。

週四一大早,王川來到律所,只見桌上放著一個漂亮的盒子,裡面有個大蘋果和幾顆糖果。

“這是誰結婚了送的喜糖?”王川看向一旁無精打采的郝仁元。

“大師兄啊,你OUT了。今天是聖誕節!平安夜要吃蘋果,這是所裡送的。你不過聖誕節嗎?”郝仁元道。

“聖誕節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為什麼要過。”王川嘟囔道。

“你說的好像有點道理哈。我們過元旦,新年,不過聖誕節。”說著,郝仁元將王川手中的盒子搶了過去。

王川看向郝仁元:這是要幹啥?

“這聖誕節是洋節,你不過也罷,這些洋垃圾讓我幫你消滅吧!”郝仁元正氣凌然道。

“你……夠狠。算了,歸你了!”王川看著郝仁元笑罵道。

“謝謝哥!你不知道我這一年到頭吃不了幾個水果,就指望這幾天補充營養呢。”郝仁元一臉委屈道。

“呦呦呦,這話說的,好像你多委屈似的,前幾天也不知道是誰買了一箱子蘋果。”鄧萬華笑道。

“我那是給別人買的,昨天晚上都送出去了!”郝仁元反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