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章 聽人勸吃飽飯(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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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川一陣無語!一旁的胡總覺得法官對自己一方不公平,剛要發言卻被王川按下了。
“別說話,先看看再說。”王川在胡總耳邊低聲道。
胡總不怕法官,但是王川可不想他與法官在法庭上吵吵起來,真要爭執起來,對己方有百害二而無一利,萬一法官對原告有了看法,這案子可就不好打了,其實法官沒想法這案子也不好打。
“被告不同意原告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經被告調查,原告員工系在公司組織的運動會上因尿急而翻閱護欄跳下看臺摔傷。
原告提交的證據中,有一份關於員工受傷經過的說明,正好證明了這一點。說明上明確寫著員工系因尿急而翻越護欄摔傷,說明原告對被告調查的內容是認可的,也反應了當時情況發生時的實際情況。
原告在起訴狀中寫到從看臺下去到衛生間一共需要十分鐘左右時間,可在當時的情況下,員工已經憋的非常難受了,是不可能再忍受十分鐘的時間去衛生間的,員工當時又不能隨地解決,所以才會選擇捷徑,去看臺側面方便。
另外,受傷員工是男人,男人與女人在對如何解決小便這個問題上的選擇不一致,而在尿急之下,男人往往會選擇更為方便的方式解決。
經我們實地勘察,員工跳下去的位置距地面實際距離不足一米五,一般人跳下去一般不會受傷,主要是因為員工太胖,對於自己的身體素質過於自信從而導致受傷。
根據帝都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第十條之規定,“職工因從事工作而解決必要生理需要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以及職工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處理重大、緊急情況的活動中、在用人單位組織或安排的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以視為工作原因”。
綜上,被告依據法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員工做出《工傷決定書》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且證據確鑿,工傷認定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合規。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完畢!“勞動局男員工答辯道。
“原告、被告,你們有新證據要提交嗎?”身材瘦小的男法官問道。
“沒有。”王川道。同時,被告男員工也表示沒有新證據。
“好,現在開始舉證。原告舉證。”身材瘦小的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員工受傷的經過說明,及原告員工的證詞。證明受傷員工系因自身原因造成受傷,與原告無關。
第二份證據,現場照片,看臺距離地面有近一米五,這麼高跳下來,很容易造成人身損傷。證明員工明知道會受傷還去做,是故意為之。不應被認作工傷。”王川硬著頭皮道。
“被告質證。”身材瘦小的男法官看向三七分發型的勞動局員工道。
“第一份證據認可,不過對於該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證據充分證明了員工是去參加原告組織的集體活動才受傷的。
第二份證據認可,但是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員工知道跳下去會受傷。
質證完畢。”勞動局員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