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需要向你釋明下,首先你提供的判例不是我們法院判的案子,我們國家也不是判例法國家;其次勞動爭議案件各省都有自己的規定,而且各省的規定不盡相同。

如果你有帝都的判例,尤其是我們法院的判例可以提交下。”吳法官道。

王川心中暗笑:你以為上面坐著的是傻子啊!隨便拿個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就想牽著法官的鼻子走,怎麼可能。別忘了這裡是帝都!

“原告,被告,你們雙方願不願意調解?”吳法官問道。

“可以調解,只要被告撤銷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補發從原告離開公司至今的工資,我們可以談。”王川道。

呃……你小子夠黑的,這叫調解嘛!這叫蹬鼻子上臉,全按照原告的訴訟請求辦,還談什麼啊!吳法官心中有些不滿。

“法官,如果原告這麼說,被告不願意調解。您判吧!”女法務專員道。

“好吧,既然雙方調不成,咱們繼續開庭。雙方發表辯論意見。原告發表你的辯論意見!”吳法官冷冷道。

“原告認為,不管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都規定,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期間,除非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存在,否則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公司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況,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因此,我國法律對女職工的保護是基於女職工實際存在三期的事實,法律法規並沒有要求女職工的懷孕必須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規定才能適用《婦女權益保護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中關於女職工的保護的規定。

根據現行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恢復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被告補發自辭退原告之日起至恢復勞動關係之日的工資及相關待遇。

辯論意見發表完畢!”王川道。

“被告發表辯論意見。”吳法官淡淡道。

從剛才吳法官釋明的內容看,女法務專員心裡已經明白了七八分,看來這次輸的機率比較大。

……

簽完筆錄後,王川和女法務專員剛要走,被吳法官叫住了:“原告代理人,你把代理詞整理下,提交法院。被告代理人,你也一樣,把答辯狀整理下交上來。”

法官發話了,王川敢不交嗎?況且一般做的比較規矩的律師即便法官不說也會交的。

女法務專員答應一聲點了點頭。

當天開完庭下午王川便將代理詞修改好,給吳法官郵寄過去了。

第二天一早,王川又趕到了專案上,繼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