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證據勞動合同,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是生產工。

第二份證據,辭退通知,證明被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舉證完畢!“王川道。

“被申請人,質證!”乾瘦的女仲裁員例行公事道。

“第一份證據認可;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的目的不認可。被申請人是因為申請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才辭退她的,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女法務專員道。

“被申請人,你們有證據要提交嗎?”乾瘦的女仲裁員問道。

“有,第一份是一份診斷證明,這是申請人提交給被申請人的,證明申請人在未取得準生證的情況下,違法懷孕,生育二胎。

第二份是公司的規章制度,申請人已經簽字確認對該制度知悉。該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屬於嚴重違紀,公司有權辭退。”女法務專員道。

“申請人,質證!”乾瘦的女仲裁員拿著診斷證明看了看,遞給了王川一份道。

“第一份份證據的真實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

什麼叫違法懷孕?法律上根本就沒有違法懷孕這個法律詞。

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帝都出臺的地方法規上均未規定員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因此被申請人的說辭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二份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該份規章制度的條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川質證道。

“現在開始辯論,申請人發表辯論意見。”乾瘦的女仲裁員道。

“申請人認為,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規定了三期女員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受到法律保護,除非是嚴重違反公司規整制度的情況,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有相關規定,任何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或者辭退女職工。

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保護是基於女職工三期的客觀事實,並沒有區分女職工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的法規。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該種情況不應成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王川將昨晚準備好的辯論意見說了出來。

“被申請人發表辯論意見!”乾瘦的女仲裁員面無表情道。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違反了生育政策,用人單位有權對其做辭退處理。而且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條款的規定,申請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有權將其辭退。”女法務專員道。

“申請人的代理人,我問問你,申請人家有幾個孩子?”乾瘦的女仲裁員問道。

“兩個孩子。”王川道。

“兩個孩子是否都健康?是否存在可以被允許生育二胎的病症?”乾瘦的女仲裁員問道。

“根據我瞭解到的情況,沒有!”王川道。

王川明白仲裁員的意思,如果申請人家的老大有一些法律規定的病症,是可以被允許生育二胎的,但是他沒聽客戶說起過,自然也不能胡編亂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