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你們有證據要提交嗎?”仲裁員問道。

“有!”王川說完,付紫文起身將兩套證據分別給了仲裁員和申請人。

“第一份證據,酒店制定的關於客服人員的規章制度,這份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客服人員不得偷拿酒店的物品、食品和飲料,在培訓記錄上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還領取了一份規章制度,在檔案領取單上籤了字。證明申請人知道酒店有明文規定禁止偷拿食品及飲料。

第二份證據,申請人的悔過書,在被辭退前,酒店就曾發現申請人偷拿酒店的酸奶,而且還進行了處理。證明申請人的偷盜行為不止一次,酒店已經給過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三份證據,酒店的處理單,申請人再次偷拿酒店酸奶被抓,酒店對他進行教育處理,上面有申請人的簽名,其自認偷拿了酒店的酸奶十二盒。證明申請人並未吸取之前的教訓,嚴重違反了酒店的規定,所以酒店進行了辭退處理。”王川繼續道。

“申請人質證。”仲裁員有氣無力道。

“第一份證據,我們不認可。酒店的規章制度是其自己制定的,可以隨便更改,上面沒有申請人簽字。

第二份證據我們不認可,是酒店的人逼著申請人寫的。

第三份證據,我們也不認可,理由與第二份證據一樣。”四方大臉男律師一臉的無賴道。

“申請人,對於酒店舉證你偷拿酸奶的事,你認可嗎?”仲裁員看向申請人道。

“仲裁員,我們……”四方大臉男律師急忙道。

“我沒問律師,我在問申請人,請申請人本人答覆。”仲裁員一臉的不耐煩道。

“我認可。”申請人支支吾吾半天,最後道。

“你律師說你是被逼寫的悔過書,並且在處理單上簽名,你說下酒店是怎麼逼迫你的?”仲裁員追問道。

“他們把我帶進屋問我酸奶是怎麼回事,我就說是從酒店拿的,然後……”申請人一臉的緊張,放在桌子上的雙手微微在顫抖,越說聲音越小,偷偷看了身旁的四方大臉男律師好幾眼。

“酒店有沒有恐嚇你?或者威脅你?”仲裁員見申請人如此,皺了皺眉頭問道。

“沒,沒有。就是讓我寫事情經過和悔過書,並且對我進行了批評教育,對了,他們說話比較難聽,還罵我是小偷,這算不算恐嚇?”申請人說完抬頭看向仲裁員。

“你接著說!後來呢?”仲裁員看了一眼申請人,沒有給他答覆。

“第二次被抓,保安經理推推搡搡的把我帶進了值班室,這個算逼迫吧?”申請人又問道。

四方大臉男律師看了一眼申請人,一臉的恨鐵不成鋼:真是個廢物,開庭之前我教你的都忘了!

“申請人,你有證據嗎?對方逼迫你簽字?”仲裁員無奈道。

“沒有。”申請人道。

“被申請人,我問下,你們提供的規章制度是什麼時候制定的?有沒有經過公示程式?為什麼沒讓員工在上面簽字?”仲裁員看向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