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弱小女子?(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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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就你們所說的事實及理由舉證!”法官按部就班道。
“證據一,原被告於二零零二年一月簽署的《離婚協議》,這份協議是我們去民政部門調取的。證明目的:被告應支付原告貳佰萬元,並且將位於海淀區xx小區的十號樓三單元三零二的房產過戶給原告。
證據二,離婚證,證明原被告雙方在簽署《離婚協議》後,辦理了離婚手續……”王川道。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法官面色有些難看。
每年要審理七八百個離婚案子,法官早就麻木了,每日跟個垃圾桶似得不斷的聽到各種秦香蓮的悲慘故事,婚姻觀都快扭曲了,庭審時臉色要是好看才怪!
律師又何嘗不是這樣,只不過律師有的選,而法官如果正好被分到了審理婚姻家事的庭裡,那就只能打掉牙和著血吞下肚,捏著鼻子幹了!
“被告提供的證據我不認可。離婚證和《離婚協議》都不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中年男人道。
“被告舉證!”法官道:“被告,你有證據要提交嗎?”
“沒有,法官!”中年男人道。
“被告,我問下你。你說簽訂的《離婚協議》和離婚證都不是你本意,你有什麼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這事哪有什麼證據啊!當時就是為了應付我爸媽,但是領了離婚證後,我們仍然像夫妻一樣居住,跟婚前沒有任何變化。這算是證據吧!”中年男人道。
“原告,你們這份協議是誰起草的?”法官道。
“法官,當時原告與被告感情不和……”王川剛說道一半,被法官攔下了。
“原告律師,你不要說話,讓原告自己說!”法官道。
在法官的認知中,法庭上當事人所說的很多話都不是他們的本意,都是由律師改編過的。律師就像是個導演,指使當事人說出他想讓當事人說的話。
所以當詢問案件事實時,如果原告或者被告本人在場,法官都會傾向於詢問本人。當然大部分律師也願意讓當事人自己說,一是當事人最瞭解案件的事實;二是如果當事人隱瞞了什麼造成案件敗訴,律師也有的說。
“法官,當時的情況比較複雜,他們家背地裡罵我是不下蛋的母雞……”駱女士道。
“原告,簡明扼要的說下主要的內容就行,不用長篇大論!”法官見駱女士拿出了嘮家常的姿態,急忙攔住她,皺了皺眉道。
“好。”駱女士對上法官還是有幾分緊張的:“協議書是我起草的,當時我們兩個吵了一架,他提議離婚不離人,仍然住在一起。
法官,您看看我是一個弱小女子啊!手無縛雞之力,這要是他再找個相好的把我蹬了。我不虧了嗎……”駱女士道。
王川聽到駱女士的話,立刻聯想到了方才駱女士一腳將被告蹬的倒退數步的畫面。這也能叫“弱小女子”!?
法官心中也是狐疑:這原告也太能裝了吧!剛才你把被告訓得跟孫子似得,現在又一把鼻涕一把淚的稱自己是弱小女子,太有違和感了!
被告中年男子偷偷撇了撇嘴:你就裝吧,咱們家的家法給誰預備的,你沒點逼數嗎!
“法官,我是為了今後有個生活保證,所以才要了貳佰萬元和一套二室一廳。離婚協議他也看過,他不同意能簽字嗎?對吧!”駱女士道。
“好了,原被告做最後陳述。原告……”法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