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王女士公司寬敞明亮的辦公室內,喝著香茶,王川一臉羨慕的看著周圍的擺設:國貿商圈,這可是帝都寸土寸金的地方,能在這裡擁有一家公司實力肯定不俗。

不一會兒,腳步聲響起,門一開王女士走了進來:“鄭律師,王律師,久等了!檔案我都簽好了。”

“好的,這兩天我們會去法院立案,屆時再聯絡您繳納訴訟費的事。”鄭毅道。

“訴訟費大概需要多少錢?我直接給你得了,免得來回跑。你也知道這都是我的私事,我不想讓公司的人知道。”王女士道。

“訴訟費大約五千多,應該不超六千元。”鄭毅道。

“這樣吧,我直接給您六千元,多退少補。你們幫我把訴訟費交了。”說著王女士拿過驢包,掏出了一摞紅票子。

“好,我給您打個收條。”鄭毅說著,從檔案袋中抽出一張A4紙,用筆寫了收條,遞給了對方。

王女士接過收條後一笑:“你們律師做事就是嚴謹。對了,我有個問題想諮詢下你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時間?”

“您說!”鄭毅微笑道。

“我們公司與國內的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我們把一批貨物賣給對方,對方付款給我們,本來這事再平常不過了。

但是買方現在資金不足,與我們商量分期付款,最後我們也同意了,不過我們與他們是第一次交易,最後我們雙方商定由他們的集團公司出面擔保,簽訂擔保協議。

稍等下,我讓助理把擔保協議拿給你們看下。”王女士說著撥通了手機,不一會兒,一位身穿職業裝,長相端莊的女孩子拿著檔案走了進來。

鄭毅接過協議,翻看起來。

“您看第15.1條,這條約定他們的擔保責任是獨立擔保,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

買方人員給我們的解釋的是,不管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也不管是否旅行完畢,是否存在違約的情況,擔保方都將承擔獨立的擔保責任,只要我們要求付款,擔保方就會付款。

而且他們說的言辭鑿鑿的,還給我提供了法律依據,好像是《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我想跟您確認下,是這樣嗎?”王女士說著,拿出來一份A4紙:“我找人把《擔保法》列印出來了,您看!”

鄭毅伸手接過A4紙,找到了《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然後看向王女士:“王總,對方給您的解釋恐怕有問題。”

“什麼意思?”王女士問道。

“《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鄭毅道。

“對呀,這不是說的很明白嗎?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方出的擔保合同上有特別約定,獨立擔保。”王女士不解道。

“您說的是法律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對這種獨立擔保條款持否定態度,說白了就是不認可。這種獨立擔保只能用在國際商事交易中,國內業務中不適用。

我這麼說,您可能沒有直觀的感受,我給您舉個例子。

在之前發生的湖南機械進出口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與寧波東方投資公司代理進口合同糾紛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獨立擔儲存在欺詐和濫用權力的弊病,很容易引起更多的糾紛,從而認定該獨立擔保條款無效。

類似的案子很多,我就不給您一一列舉了。”鄭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