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時,鄭毅也加入了去一公里外吃蓋澆飯的大軍。

他不過是個工薪律師,靠著工資過日子,一個月三千多一點,說多不多,說少不少,在帝都租個房也就湊合活著。日常生活當然能省就省一點了。

其實大多數律師過得都比較清苦,特別是自己乾的提成律師,旱的旱死,澇的澇死,大多數時候是在找案源中煎熬著、焦慮著!

吃過午飯剛回到律所,王川便被穆懷瑾抓了“壯丁”。

“王川,下午有個客戶過來,是上次來的胡總推薦的。據說他們公司有個員工在工地打工出了事,要打官司,下午你跟鄭律師接待下。”穆懷瑾吩咐道。

對於勞動爭議類的案子,穆懷瑾不太願意做,主要是不賺錢,一個案子收費也就五千、一萬的樣子,極個別情況能收費高些但是一年也未必能趕上一次,可要乾的活兒卻不少。

更重要的是勞動法屬於社會法,內容龐雜,實踐中執法尺度不一、變化大,而且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現實應用中把握的尺度,是跟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而調整的。

直接說了吧,一般情況下法官和勞動仲裁員都會偏向弱勢群體勞動者,為什麼呢?因為《勞動法》立法時就帶有明顯的偏向性。

但是萬事總有例外,當經濟下行或者發展不暢時,大範圍的企業經營困難,為了經濟的穩定,這時法官和勞動仲裁員就會根據上級精神,更偏向企業一些。

所以很多律師會覺得勞動這塊業務法律規定太過繁雜,各種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檔案多如牛毛,實踐中更是千奇百怪不好把握。同一型別的案子,今年能判勞動者贏,明年可能就會壓著你談和解,甚至判勞動者敗訴。

而且即使是同一省份同一地區,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也極有可能被法院推翻,就算是省高院出的判決也有相互打架的時候。這就是勞動法的特點。

既不掙錢,還得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所以穆懷瑾不願意做勞動方面的案子,能甩出去的儘量往出甩。

不過律所的工薪律師是可以做的,而且必須做。誰讓他們拿著所裡的工資呢,再不願意也得捏著鼻子做。

勞動爭議的案子大部分律師都接觸過,或者做過一兩個,但是是否精通就不一定了。鄭毅就是這種情況,他也不願意做,但是沒辦法。還好有王川跟著,可以把大部分不願意做的活兒交給他。

在客戶到來前,鄭毅以溝通案件情況為名,將王川叫進了會議室。

“王川,你想不想多做案子?”鄭毅神秘的問道。

王川看著他重重的點了點頭,不知道鄭毅想幹什麼。

在王川看來,鄭毅問的完全是廢話!那個實習律師不想做案子,不想多做案子啊!在能力範圍之內,案子當然是越多越好啊!

“我的意思是獨立的做案子,不是跟著律師做!你明白我的意思嗎?”鄭毅怕王川沒聽明白,又解釋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