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章 大寶玉被抓了(第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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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章大寶玉被抓了
父母還在,若是分家的話,不說別的,單單是別人的白眼都會讓很多人受不了,更不用說還會有刑法加身。
越是家世大的,就越不太可能在父母生前就分家。
歷朝歷代中,別說是父母在世,就算是沮喪未滿就兄弟分家,都是一個不小的罪名。
當然了,老百姓是沒人在意,可若是高官勳貴,那就會有人彈劾。
而且大趙朝廷雖然沒有命令禁止祖父母父母在,不能分家,但是也有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子孫若分家,務必要告知官府知道,若是不告而分,則罰杖一百!
所以說,賈母只要活著,榮國府想要分家,就要經過朝廷,以及族長和族老們的贊同才可以,否則這個家就分不成。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這個分家是要在世祖父母,父母點頭才行,若是長輩不同意,那就無法分家。
榮國府想分家,那無論是官府,還是族中,第一個詢問的就會是賈母,只要賈母不願意,賈赦賈政以及賈璉的想法,就不重要了。
當然了,要是賈母願意,那就另當別論了。
不止是大趙朝廷是這樣規定的,歷朝歷代對分家都有著規定。
史料記載,明朝之前,賦稅都是按照戶數來繳納的,也就是說,這戶人家,不管多少人,只要是一戶,就收一次錢。這一制度,在重孝敬禮的朝代都還好說,能夠極大激發人們施行大家庭的制度。
畢竟,這樣交的錢少嘛。
但在那些財政不濟的朝代,百姓分家就多少有些無奈之舉了。
據說,有的朝代甚至專門設立了部門機構,專司“分家判決”,以便從每一次的分家裁斷中收取一定數額的“行政手續費”。
除了明朝,後來的辮子朝也是如此,以清朝律例為例,雖然明令禁止祖父母及父母在世的子孫分家,但在清末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卻這樣規定:凡隸於一戶籍者,為一家。父母在,欲別立戶籍者,須經父母允許。可見,此規則將人們分戶籍的最終決定權交給了父母,官方不參與裁決。
若是不經過父母允許就私自為家,是為大不孝!
不孝者,杖一百,徒三百里!
也就是說,能不能分家,怎麼分家,基本上都是父母說了算。不過勳貴人家則是不同,分家是父母說了算,可怎麼分,那父母就不一定說了算了。
首先是世襲爵位,這個不用說,大多朝代,都是嫡長子繼承,其實高官的後代,不只世子能襲爵,其它的孩子都可以享受蔭恩的,蔭恩不能世襲,一般也不會有高官厚祿,但好歹比平民強出三條街去。
然後是財產,有些財產比如祭田、族產,都是作為一個家族的公有財產存在,不分出去的。
祭田所得一般都不會太多,主要用來維持祠堂、香火,比如有些人家會給祖先們按定例給寺廟裡供奉香火等開銷;祭田多些的,還會維持族學的開銷,接濟族內的孤兒寡母或者生活窮困的人。犯官抄家,一般是不抄沒祭田的,但是犯滅族罪的,不管什麼都給你抄了。
族產,就是全族的財產,一般也不分出去,只要是族內的人,都享有股份分紅權,打理族產的人只有族產的管理權,沒有所有權。
如果族長要發賣或者分族產,或者一個族繁衍大了要弄出兩個三個分支來,需要開家族會議,取得各個嫡枝旁支的人同意,而且發賣族產所得,也會分給全族的人,分族產,全族人都有份。
祭田和族產是全族公有,不會因為管理者死亡,就把它分給管理者的子女,如果管理者的某個兒子獲取了繼任管理權,那他有責任繼續打理那些產業,並且每年給全族的人派發分紅。當然,這個管理者也可以是族內的其他人,並不一定是上任管理者的兒子。
所以,族產和祭壇是不在分家之列的。
所謂分家,就是分父母的私有財產,祭田和族產不在此例,父母活著主持分家的,父母有說一不二的權利,他們說給誰多點就誰多點,他們說哪個是孽子一分也不分,孽子就一分也沒有。父亡故後分家的,嫡子庶子,只要是宗族承認的,享有均等的財產繼承權,並不會因為哪個是庶子,就格外的分得少。只有一點例外,就是嫡母的嫁妝,嫁妝多的,一般會在孃家、夫家、官府都備案,分家時按照備案,均分給嫡子……
有些人認為繼承了爵位,就會繼承大部分的家財甚至族產,這是種錯誤的觀點,繼承爵位的,只是繼承了父親的社會地位和家族責任,比其他兄弟多一些朝廷俸祿和國家特權,也多一些庇護、培養、提拔族人的責任,並不會比其他兄弟多繼承財產——除非他孃的嫁妝非常豐厚,並且只他一個兒子。
大趙《戶令》“應分條”規定:父親死後,財產應“諸子均分”;如果有的兒子先於父親而亡的,就由他的兒子代替他參加財產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兒子全部在父親之前死亡,就由全體第三代孫子平分財產。
並且,在分配遺產時,“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