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雙方選手將本次比賽中所要用的武器、道具等進行展示與登記。”

林恩與另一位選手剛走進賽場時,場邊的裁判便向雙方提出了這一要求。

“我這裡是一枚七階魔法符文,武器是一杆長槍。”另一位選手將自己的物品展示在裁判面前。

裁判看過後,點了點頭,然後看向了林恩。

“我的話,是帶了十六個等同於四階魔法威力的……嗯,符文,然後武器的話,是這個……呃,會變形的拳套?”

林恩指了指戴在自己雙手手腕上的金色手環,稍稍的解釋了一下。

裁判聽後,分別看了下林恩及另一位選手,詢問道:“雙方是否有異議?”

林恩與另一人紛紛搖頭,表示並無異議。

畢竟,雙方的選擇都是在規則允許範圍內的。

在這次賽事中,對於選手自帶物品的規定如下:

允許攜帶任何武器、奇物,但需要在賽前將所攜之物展示給裁判及對手,並簡要說明其效果。

對戰雙方有權對對方所攜的物品提出質疑,裁判應在聽取雙方的意見後,做出公平的抉擇。

對可攜帶魔法符文的數量規定為:超越自身階位一級的魔法符文,可攜帶一個;同階位的魔法符文,可攜帶兩個;以此類推,數量與階位呈指數級變化。

比如,林恩的對手是六階,那麼他攜帶一枚七階魔法符文,是規則所允許的。

而林恩的表面實力是七階,那麼對於低他3階的四階符文,就可以攜帶最多2^(3+1)=16枚。

此外,再稍稍補充一點關於上述“質疑”和“公平”的評判基準。

簡要來說,是否會影響公平,取決於所攜帶之物的“實用性”以及“廣泛性”。

比如說符文,由於太過於“實用”,因此會被加上諸多限制,譬如兩個六階選手對戰時,是絕對不允許攜帶超階魔法符文的。

因為這種符文誰都可以拿來用,流通太過於廣泛,無法體現一個人的獨特之處。

但是,假設說有人曾經在某種奇遇中,獲得了某種可以提升自身實力的道具,比如說什麼芭蕉扇、金箍棒、98K之類的東西,並且基於這些道具,構建了自身獨特的戰鬥技巧,發揮出超越自身階級的戰力,那這就是規則允許的。

前提是,這個人能夠展現出他人難以復刻的獨特之處。

所謂的公平,並非是將對戰的雙方強行拉入同一水平線,而是給予弱者變強的機會,也維護強者應有的羽翼,讓每一個人都可以發揮出應有的水準,這就足夠了。

最後再提一點,以上所提及的“奇遇”,以及類似於林恩的神之石碑這種跨越式提升個人實力的道具,基本上各學院早期就進行過相關的資訊收集,記錄在每個參賽選手的個人綜合實力中了。

也就是說,正如先前林恩所翻閱過的各國選手資料所顯示,這場比賽中,並不會出現什麼強的過分的道具。

……

在雙方簡要的展示過兵器道具後,在裁判的示意下,林恩與對手分別走到了賽場的兩端,靜等比賽開始。

實際上從雙方進入賽場之時起,比賽就算已經開始,但裁判沒有給出訊號前,都只算是賽前的準備時間。

這個準備時間,雖然不可以向對手發起直接攻擊,但可以進行魔法的預先構建。

所以,林恩的對手在就位之後,爭分奪秒的開始在身前勾畫魔法符文。

“燃點爆裂嗎,準備速度還可以。”林恩一眼就認出了對手正在準備的魔法,“以六階的實力,能這麼快的準備出七階魔法,也算是及格了。”

林恩很隨意的站在那裡,用一種大人看小孩的眼神打量著對手,甚至嘀咕著做出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