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章 庭審(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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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著黃瑜拿出一個USB硬碟,還有兩份手稿和影印件,提交給了法庭。
“這是本方委託人,於五年前創作的原曲手稿和當時的彩印檔案。還有當時在Pro Tools上完成的編曲。”
提交證物後,黃瑜向法官解釋了證物的內容。
“他怎麼現在提交物證,誰知道會不會是偽證。”
見顧巖那邊提交了一些事先沒有的證據,鍾吳鈺有些心虛的嘀咕了一句。
“彩印檔案有黃點追蹤資料,上面有完整的印表機資訊,包括列印時間。”
企鵝的辯護律師,看了黃瑜提交的物證,眉頭緊鎖的回了鍾吳鈺一句。
這種黃點追蹤資訊,在法庭上是可以作為時間物證的。
尤其還有Pro Tools上編曲的時間記錄。
就這兩項,完全可以證明對方的詞曲創作時間。
如果最終驗證完成,在曲這一點上,他們基本算是落入下風了。
看著手中整理的資料,早就知道幾方屬於抄襲的辯護律師,第一次感覺到這次的案件,有些棘手了。
對方敢公然對抗企鵝,看來是有備而來。
果然不出片刻,法庭就證實了這幾份檔案的真偽。
“根據原告提交物證結果,可以判定原告於五年前,創作了本案的原曲。”
“啊!”
隨著法官宣告原曲鑑定結果,旁聽的記者都是一片譁然。
這幾日外界傳得最多的就是顧巖歌曲抄襲。
不管是這首《我最親愛的》,還是之前他寫的幾首歌曲。
經過企鵝的大肆渲染,還有詞曲聯盟的親自下場。
都給外界一種,顧巖就是靠著歌曲抄襲融合,才有瞭如今的成就。
可現在透過顧巖提交的證據,已經初步證明《我最親愛的》是他五年前就創作的。
那麼按照企鵝備案的時間,只要證明歌詞也是顧巖原創的,那麼就能證明這首歌的版權歸屬了。
歌詞是顧巖原創的嗎?
答案其實已經很明確了,早在顧巖提交的第一份證物裡,就已經有了這首歌的一句歌詞。
“根據原告方,提供的手稿顯示,本案歌曲的部分歌詞,也已經在五年前就已創作。被告方可還有什麼能證明,創作早於這個時間的證據。”
法官宣告了物證結論,轉頭看向鍾吳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