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天,我們的報紙出來了,頭版頭條赫然刊發了我的採寫文章《誰給的權利?》。

中午的時候,負責發行的劉小軍告訴我,這期的報紙銷量很好,好幾個報攤已經打電話說,快要賣完了,要求我們再送幾十份報紙。

但意外的是,我這次卻沒有受到表揚,反而引起了報社領導的擔憂。

當天晚上,伊總編和方亮副總編把我叫到辦公室交流。

伊總編說:“廣告部反映,我們這篇報道傷及了我們的廣告客戶。客戶已經來電話表示要中斷廣告合同了。”

但據我所知,我們的報社原本是沒有廣告部的,所謂的廣告部,其實就是兩個兼職的人員在給我們拉贊助,而且,我到報社這麼久,也從來沒見過這兩個負責廣告的人,報社每次開會也從來沒有他們參加。

方亮副總編說:“這是我們的疏忽,不能全怪你。好在,這篇採訪文章報道的並不是我們的直接廣告客戶,而是間接的關係。既然對方有了意見,我們肯定得注意。我們正在考慮如何補救。”

我說:“我是搞新聞的,我如實採訪報道沒有錯呀,不需要什麼補救的呀。”

伊總編說:“你沒錯,你的做法是對的,這必須首先肯定!但我們不是官方報紙,我們必須自籌資金,必須依靠廣告支援。所以說,廣告客戶是不能得罪的。”

方亮副總編說:“對方也說了,我們的報紙一出來,所報道的事件就已經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關注,他們正在積極處理解決這件事。然後給我們報社一個結果,希望我們能再寫一篇後續報道,重點報道他們的處理態度和處理結果,包括廠方對打人的保安進行處理以及對受害者的關懷和補償等。”

我說:“這沒問題,我們報道的目的就是要為弱勢群體聲張正義,既然廠方有了態度,而且表示會處理好這個問題,我們當然可以再做一個後續報道啊!”

伊總編說:“從這個問題反映出了另一個問題,我們今後的新聞採訪儘量不要與我們的廣告客戶發生碰撞,免得生是非。”

我說:“既然這樣,那就得讓負責廣告的人多跟我交流溝通,否則,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碰撞了誰。”

伊總編說:“你說的對,但今天負責廣告的人沒有來,改天吧,把他們約過來,跟你好好溝通一下,免得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兩天後,在伊總編和方亮副總編的主持下,兩位負責廣告的人把最近的一些廣告客戶資訊與我共享了。

玻璃廠那邊對保安毆打員工的事件也處理完畢,提出邀請報社派記者前去採訪。

報社當然首先考慮的是讓我去,並調配謝燕配合我一同前往採訪。

這次接待我們的,仍然是那個助理,但副廠長和廠長也都親自出面了。

根據他們的介紹,因為受害員工的傷勢並不嚴重,打人者不構成刑事犯罪,法律也沒法追究。工廠內部作出了決定,對三名參與打人的保安進行了每人三千元的罰款並開除出廠。工廠負擔了受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以及誤工費,罰款所得的九千元全部拿來作為精神損失費賠償給了受害者,並特別批准受害者帶薪休息一個月。

廠長親自把三名保安的罰款收據和受害者的領款簽字展示給我們看,同時還給我們看了廠裡對三名保安的處理決定。

我們提出要採訪受害者,廠長當即表示沒問題,並安排副廠長和那個助理積極配合安排。

我們來到受害者所住的員工宿舍,看見受害者是一個二十來歲的小夥子,胳膊上還纏著繃帶,臉上的傷疤也還依稀可見。

我問他:“傷勢怎樣?嚴重不?”

小夥子說:“臉上和身上都是些皮外傷,估計過幾天就會好了。只是右胳膊抬不起來,醫生說是中度骨折,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治療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