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予初確實不太滿意合同上的片酬。

四六開。

她四,盛凰六,並且以後公司那邊為她配備的助理、經紀人、化妝師、保安、財務等職位的薪酬也是由她來支付。

對於迫切需要用錢的林予初來說太不划算了。

所以,她也沒有什麼好不承認的。

“四成太低了。”

秦潔對此並不是太意外的樣子,接下來就從公文包裡拿出了另外一份提前蓋好章的合同。

“林小姐看看這份合同。”

這份合同上的薪酬是二八開,林予初拿八成,公司只拿兩成的利潤。

這個分配的確是挺讓人心動的。

不過……

往往高收入就代表著高風險。

合同為期三年,在合同當中,明確表示了她必須在三年之內賺夠十個億。

當然,這十億是指稅前,而不是稅後。

也就是說,三年下來,掙十億她能拿到八億,至於納稅,則是由她來負責繳清。

而在此期間,不論是服裝還是身邊助理等職位的薪酬都由公司這邊來負責。

如果達不到合同上述標準,就得按照剛開始的第一份合同上面的協議與盛凰娛樂續簽十年。

要是不想續簽的話,支付公司八億違約金也行。

第二份合同與其說是合同,倒不如說是對賭協議。

更準確點說,是秦潔、林予初與盛凰娛樂之間的對賭協議。

在盛凰簽下林予初的這三年中,秦潔必須要與她一起掙夠十個億,並且恢復金牌經紀人的職位,否則對賭就算失敗。

明顯是第二份合同讓她賺得更多,並且所有費用都由公司那邊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