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章 這一波嘲諷拉滿了(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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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本的張大爺智困詐騙犯,演變成現在的消費糾紛,屬實讓人有些意想不到。
除了層出不窮的詐騙騙局之外,消費糾紛也一直是讓人頭疼的問題,近幾年來尤為明顯。
這兩者之間,其實也是存在一定聯絡的。
就像以老年人為主要目標的詐騙,經常假借著推銷保險、藥品或者一些保健產品而展開行動,而一些不良商家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也常常存在虛假、誇大宣傳,以一定欺詐的方式誤導消費者,導致消費者上當。
具體是糾紛,欺騙,又或者詐騙,有時候界限不是那麼明確,各種擦邊球和套路,讓人疲於應付。
一不小心就讓人中招了。
張大爺這一波,可以說是聰明反被聰明誤,吃了個啞巴虧。
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欺詐,就只能以消費者的身份和對方進行協商了。
還好剛才警察登記了之前那兩人的資訊和聯絡方式,瞭解到情況的警察又把聯絡方式留給了張大爺,不然萬一對方不在之前那個地方了,就算想要退貨都不一定能找得到他們。
“你好,我是張大民醫藥公司的小楊,請問……”
“小楊啊,是我,剛才鬧了點小誤會,大爺我想跟你道個歉。”
“哦,是張大爺啊,沒事的,誤會解開就好了,我不介意的,畢竟現在騙子太多了。”
“對對對,感謝你的理解。”
“張大爺您有事嗎?”
“是這樣的,我剛才不是跟你買了五個療程的保健品嘛,現在想想覺得一下子買太多了,能不能退了?”
“退貨?老爺子您別難為我了,我們公司的產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
“不是,小……”
“對不住了大爺,我這邊還有事情,先掛了。”
電話結束。
屋內的人面面相覷。
對於這個結果,葉向陽倒不意外。
除非商品質量有問題,又或者售賣方事先有過承諾,否則像這樣的推銷活動,很少有無理由退貨的說法,大部分賣家也不願意。
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後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七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當然,也不是所有。
定製的、鮮活易腐的和線上下載或者已拆封的音像製品、軟體等,以及交付的報紙和期刊之類除外。
並且退貨的商品應當儲存完好。
關於實體店或者線下銷售無理由退貨制度,法律上並沒有任何比較明確的規定。
若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或者提供的服務不服質量要求的情況下,就屬於有因退貨,商家需要給予配合。
但問題是,現在的保健品並沒有問題。
或者說,暫時還不確定有沒有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堅持不同意退貨的話,即便是消費者協會,或者工商機構介入,也未必有用。
“張大爺,你之前是不是提到過,對方在向你推銷的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
想起了剛才張大爺和對方的爭執,葉向陽忍不住問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