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5章 禮教之妨(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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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彩!”稷下學宮的辯論廣場之上,叫好喝彩之聲不斷。在所有罪行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謀逆之罪,這可是要誅九族的。
難道,這樣的罪行,兒子都不能向官府告發?左丘明想了一下,便道:“謀反、大逆及謀叛以上,皆為不臣,故子孫告亦無罪。”
“但,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者,屬於不孝,應杖一百,徒三年,誣告者絞。”
“至於盜竊、搶劫之類罪行,子孫不應告祖父母、父母!”那士子質問道:“若祖父母、父母犯下殺人之罪,子孫也不該告發嗎?”
“應予以規勸,這是子孫的本分。若規勸過後,祖父母、父母仍不改過,仍不去自首,子孫就應該告發。”
“好!”
“善!”一眾士子紛紛贊同。那士子也朝著左丘明行了一禮,道:“先生所言,在下附和。”在
“幹名犯義”的事情上,到這裡就能確立了。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的確屬於
“不孝”,但是隱瞞不報的話,一樣是屬於犯罪行為。由於吳國存在連坐制度,所以對待這種事情尤為嚴苛。
鄧析又站在了辯論臺之上,朗聲道:“二三子,我大吳有著完善的養老制度。養老敬老,對於孤寡老人有養濟院,若家中有老人者,主動贍養的子孫,還有一定補貼。”
“然,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是否停止或免除刑罰的執行,返家侍養其親?”
“請二三子各抒己見!”這就是
“存留養親”的問題了。在這個事情上,士子們不由得交頭接耳,竊竊私語起來。
人都是感情動物。對待老人,何以
“子欲養而親不待”?就算是罪犯,也應該網開一面,准許罪犯主動承擔起贍養老人的義務。
左丘明站了起身,朝著四方臺上的慶忌躬身行禮道:“我認為,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
“曲法伸情,對於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絕嗣與無人贍養者,應該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或流刑。”
“具體可以規定: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六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
“不可!”這時,一名年輕士子站了起來,反駁道:“法不容情!”
“死緩、流緩,皆不應該。我吳國犯罪,從來就沒有禍不及父母妻兒的說法!”
“似尚無悖於禮教!”
“犯法便是犯法,絕不能姑息。常言道,子不教,父之過,子孫犯法,祖父母、父母應該承擔過失,何有存留養親之說?”左丘明緩聲道:“足下所言,大繆也!”
“存留養親,合乎孝道,合乎人情,更是我大吳推行的一種仁政!”
“罪犯要被處死或流放,遲早必有之事,又何必在乎這幾年光陰?”
“哼!”那士子冷笑不已,道:“足下簡直是胡說八道!”
“若是死刑犯,准許其存留養親,豈不是讓他多活了幾年?”
“要是按照足下的說法,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我若為罪犯,致殘於祖父母、父母,多奉養幾年、十幾年,豈不是能逃避刑罰?”
“若只是流放之刑還好說,這死刑犯,斷然不能准許其存留養親!”
“好!””彩!”士子們紛紛拍手叫好。吳國重視法治建設,所以普法教育深入民間。
犯了死罪,就應該處死,而不是判處死緩。萬一死緩,緩著緩著最後還被減刑,豈不是很荒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