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 從另一個角度突破(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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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林鹿知道死者家的金鑰,這一點不僅是時曉提供的資訊,姜林鹿自己也承認了,但姜林鹿也說過,她就算知道金鑰,但回回去死者家中還是按照該有的禮節摁響門鈴,從來沒有使用過金鑰直接進入死者家中。
時曉居然也承認了這點。
她對地方警署的供訴是,有回她的媽媽出外旅遊,她剛好有份資料遺忘在了媽媽家裡,她,剛好無法抽身,於是只好拜託姜林鹿替她去拿資料送到她的公司,因為這件事,她才告訴了姜林鹿家裡的金鑰。
時曉還說,後來之所以沒有更換金鑰,一來是因為她對姜林鹿的信任感,另外也是因為媽媽罹患了誘發性骨錯刺的疾病,偶爾會因後遺症造成骨痛不便行動,雖然家裡有器佣,但為防萬一,時曉覺得姜林鹿能直接透過金鑰出入家中更有好處。
時曉工作忙,經常出差,萬一器佣發生故障,媽媽又因為病痛無法起身,她拜託姜林鹿對她的媽媽加以救助比電話求助別的機構更加便利。
關於姜林鹿從來沒有擅闖私宅的事,時曉還是聽她的媽媽說的,那時候矛盾還沒有產生,劉莉對姜林鹿的人品持肯定態度。
如果法醫推定的時間是正確的,也就是說死者的確在13點至13點15分之間死亡,兇手必定就是姜林鹿,因為只有她當時在現場。
可要是死亡時間不正確,正確的死亡時間只能是14時19分至14時40分,公區攝像拍到了不知是姜林鹿還是時曉的人進入和離開案發現場,這個人必然就是兇手,但這個人,肯定不可能是姜林鹿。
因為時曉自己也說過,死者和姜林鹿在當天,姜林鹿替死者進行康復按摩時,兩人發生了爭執,死者還透過手打文字發資訊的方式,衝時曉抱怨姜林鹿在冤枉她。
死者和姜林鹿不歡而散,就算姜林鹿在離開後,裝扮成了時曉回到案發現場,利用金鑰進入死者家中,死者也不可能對去而復返並帶了髮套的姜林鹿毫無防範,任由姜林鹿用那個琉璃花瓶砸中她的後腦勺。
案情顯示,死者是在毫無防範的情況下被擊傷,她當時還躺在診療床上,而且是趴臥的姿勢,但因為誘發性骨刺錯病接受康復治療的病人,用趴臥的姿勢是無法進入睡眠的,這和神經壓迫有關,就算死者當時犯困,進入午睡,她也不可能用趴臥的姿態,必須是仰臥。
一個仰臥的人,後腦勺哪裡會受傷?
除非姜林鹿把死者睡覺的姿勢從仰臥改變為俯臥,但死者的體內沒有發現任何麻醉劑、安/眠藥等致人失去意識的藥物,她是在清醒時被打傷才陷入昏迷,至少失去了反抗能力,然後立即被拖進了浴缸溺亡——現場留下的血跡證實了這點,如果死者在13點15分之前被打傷,一直昏迷到14時19分仍沒清醒,如此嚴重的傷勢不可能只留下那點血跡,如果死者傷勢真有那麼嚴重,14時19分時她很可能就已經因為失血過多身亡了。
得出的結論是,死者受傷和被溺亡是在短時間內相繼發生的事。
如果行兇的時間是14時19分,行兇人是姜林鹿,現場就一定會留下搏鬥的痕跡。
但現場沒有任何搏鬥痕跡,說明死者的確在毫無防範下遇害,死者不會對和她發生過爭執去而復返的姜林鹿不設防,因此如果死亡時間是在14時的區間,兇手不可能是姜林鹿。
那麼兇手會是誰呢?
能夠改變死者的用餐時間,誤導法醫將準確死亡時間判斷成13時區間,讓當時正在現場的姜林鹿百口莫辯;能讓死者毫不設防,沒有任何反抗的情況就被砸暈;穿著只有姜林鹿和時曉才有的閨蜜裝進入死者的居所;甚至還能確定死者的住宅裡並沒有安裝任何的監控裝置。
滿足這些條件的人只有一個,時曉。
但卿生仍然覺得很困惑:“罪案現場的兇器,那個玻璃花瓶的碎片上只檢測出了姜林鹿的指紋,姜林鹿卻說花瓶是被她失手摔碎的,那麼時曉是怎麼用已經碎了的花瓶再把劉莉砸傷的?
還有根據公區監控的錄影資料,兇手是在14時40分離開,但顧長昔堅稱他自己14時30分已經午睡醒來,當時時曉在她自己的居所,時曉怎麼可能分身殺人?除非顧長昔作了假證,可真要是作假證的話,他為什麼要說自己有一個小時在午睡,這些多餘的話其實不利於假證。”
“為什麼?”沈嘉木問:“為什麼你覺得午睡的話不利於假證?”
“因為案發當天,時曉其實具備在顧長昔的手機時間動手腳的條件,13時30分,顧長昔睡著後,時曉完全可以把他的手機調慢一個小時,顧長昔被手機鬧鐘喚醒,以為是14時30分醒來,但其實他已經睡了兩個小時,他真正醒來的時間是15時30分……”
卿生說到這裡自己就愣住了。
“顧長昔沒有作假證,時曉的確在他手機上動了手腳,先調慢一個小時,顧長昔之所以要定午睡的鬧鐘時間,說明他沒有形成一個小時自然醒來的生物鐘習慣,因此他根本意識不到自己多睡了一個小時,醒來的時候已經是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