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3章 吳謹言返杭(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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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八點左右,李川代表三木網路和朗科設計簽訂了正式合同。
本來,他是不想這麼早就籤合同的。
因為他還約了“最終談判名單”中的另外兩家設計公司……他想跟這兩家設計公司再談一談,看對方能不能提供更好的方案或者更好的條件。
不過,以馬朋彥為首的朗科設計談判方代表,根本沒有給他這個機會。
朗科設計的誠意特別足,不僅承諾免費設計、承建“大型商場”,還願意在整體預算以及其他方面做出讓步。
李川只用了十幾分鍾,就把整體預算從2.6億談到了2.3億,後來,他又繼續談其他方面的條件,馬朋彥等人的態度也很爽快,除了一些比較過份的條款,基本上都同意了。
就這樣,談了一個多小時後,李川算是看明白了,馬朋彥等人在來之前,就已經打定了主意,要在今天將此事確定下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願意做出最大的讓步。
如此,他就沒有必要再往後拖了。
朗科設計的誠意這麼足,能給的條件全都給了,再往後拖,也不會有任何變化,而指望其他兩家設計公司能給出更好的設計方案或者更好的條件,短時間內也不太現實。
與其漫無目的的拖下去,還不如儘早敲定、儘早開工,省的再浪費時間。
李川暗自衡量一番,便下定了決心。
下午五點左右,他們把條件全部談妥了,之後,開始起草合同。
為此,他們臨時聘請了兩名律師。
在律師的幫助下,他們反覆折騰了兩個小時,直到晚上八點左右,合同正式出爐。
合同共分三份,分別是《設計方案購買合同》、《委託設計合同》和《工程合同》。
《設計方案購買合同》比較簡單,大致內容就是三木網路以“160萬”的價格,買下朗科設計提供的設計方案。
該合同簽訂之後,三木網路只要付了錢,就能拿到設計方案的所有權,以後,無論發生什麼事,三木網路都可以按照設計方案的內容來建設自己的總部大樓和直播基地。
《委託設計合同》,算是對原有設計方案的一種補充。
朗科設計提供的設計方案,雖然已經把園區的外觀和整體佈局做出來了,但內容依舊不夠完善。
首先,李川要求的“大型商場”,設計方案中就沒有……“大型商場”雖然不在園區的整體設計範圍內,但也是需要設計的,不能隨便亂搞。
其次,設計方案只是園區的外部設計,沒有涉及到內部裝修……內部裝修,不僅要設計,而且要出具一套完整、詳細的設計方案,工作量非常大。
再者,“大型商場”的內部裝修也不能忽視。
設計方案不完善,當然要想辦法完善。
所以,三木網路要繼續委託朗科設計、對原有的設計方案進行補充,直至拿出一套完整、詳細、具體的設計方案來。
這部分工作,肯定不是免費的。
要知道,三木網路透過《設計方案購買合同》購買的設計方案,只是現有的設計方案,並不是修改和補充後的設計方案。
三木網路想要拿到修改和補充後的設計方案,是要繼續付錢的。
不過,付的也不多,只有40萬。
設計方案的補充和修改,工作量特別大,40萬,可以說是友情價中的友情價了。
《工程合同》就是建築承包合同,這份合同是最要緊的,也是花錢最多的。
朗科設計願意在設計方面給出友情價中的友情價,主要也是因為這一點……工程承包,才是賺錢的大頭,一點點設計費,根本不算什麼。
朗科設計雖然只是一家設計公司,不具備工程建築方面的資質,但是,他們有固定的合作伙伴,而且是相互持股的那種。
一般情況下,他們接專案,都是由乙方主導,合作伙伴配合施工,這樣既能保證施工質量,也能從中分潤、賺到一大筆錢。
透過《工程合同》,三木網路將第16號地塊的開發事宜交給了朗科設計及其合作伙伴,工程總預算2.3億,建設週期兩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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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李川在《工程合同》中附加了很多限制條款。
比如,三木建築也將作為主控方之一,參與其中,並享有一切知情權和最終決策權。
再比如,朗科設計及其合作伙伴在建設過程中,如果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超出既定預算的20%,再或者沒有按時完成既定的建設目標、且超出時間滿三個月,三木網路都有權解除合同。
限制條款有很多,有些是相對合理的,有些則比較苛刻。
這些苛刻的限制條款,一般情況下,施工方是不會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