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便有“父債子償”的說法,人們通常認為死亡並不意味著債務消失,而是應當由其子女來承擔。

隨著各項法律法規逐漸完善,關於這一點也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具體到這個事件當中呢就是,周開河導致姜白的商鋪貶值,給他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現在他死了,這個責任自然就落到子女頭上。

不過這個子女的賠償責任也不是無限的,最多不能超出周開河所留遺產的價值。

也就是說最多在周開河遺產價值範圍之內進行賠償。

如果子女放棄繼承遺產,那麼同樣的也就不需要承擔周開河的這部分民事責任。

羅大狀所說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實是唬人的,因為這個罪名的行為物件是“住宅”,而商鋪屬於商業房產,這其實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兩者之間具有土地使用性質和產權性質的差異。

開發商在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合同之後,就無法改變了。

也就是說,周開河非法入侵商鋪的行為,是很難被定性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不過羅大狀後面說的話可不是無的放矢。

雖說現代社會什麼神神鬼鬼的沒人相信了,但大多數人還是有那麼點忌諱或者說講究的。

有人死在房子裡,而且還是意外死亡並非自然死亡,這叫啥?

這叫“凶宅”!

一旦房子變成了凶宅,貶值便是難以避免的事情了,通常這個貶值的比例差不多在10%~20%之間,高的可能達到百分之三四十!

姜白那套商鋪價值大概千萬上下,一夜之間就貶值上百萬……

這個損失不可謂不大。

總得有人為此負責吧?

羅大狀話語鏗鏘有力,語出驚人,直接把在場眾人都給震驚了。

姜白愣了一下,但很快便反應過來。

是啊!

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變成凶宅,自己才是受害者好吧?

本來周開河都已經死了,在這個時候糾結賠償的事兒,姜白心裡多少還是會有點過意不去,但誰讓周洪濤上來就擺出一副胡攪蠻纏死不講理的姿態?

姜白這個人吧,你要是好聲好氣跟他說話,態度好點,姿態低點,怎麼都好說。

他雖然較真,但也心軟。

並且吃軟不吃硬。

姜白以什麼態度來處理這件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方的態度。

周洪濤明顯是準備訛一筆,姜白自然不會跟他客氣。

“你這個律師怎麼說話的!?”

周洪濤滿臉詫異,緊接著便惡狠狠地瞪著羅大狀,大聲吼道:“我爸已經走了,你居然還想讓他承擔責任,你還想壞了他的名聲,你這個人還有點良心麼你!?”

“我告訴你,要不是有警察同志在旁邊,就憑你剛才那兩句狗屁話,我打得你滿地找牙你信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