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九章 什麼叫特殊情況(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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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不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當從與會眾人口中得知現在中國連《公司法》、《國有土地法》都沒有出臺時,卡特整個人都是斯巴達的狀態。感覺自己談了半天,全特麼在談蛇皮...
好在這種事,在善於變通的中國人這完全不算事。《公司法》沒有對吧?有79年透過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國有土地法》沒有,不好做國有土地轉讓對吧?沒事,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裡的說法,這叫場地使用權投資!
根據該法第五條之規定: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瞧瞧,土地變場地!問題立馬就解決了,土地局的同志們臉上也露出了笑容...
可緊跟第五條而來的還有一句: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這句話一出,市旅店公司的代表臉上驟然綻放出一絲驚喜的亮光。這意思是啥?就是土地...哦不,場地的作價,決定權在己方啊!
於是乎,在市立旅館公司代表那瘋狂的眼神暗示下,土地局的同志們臉上的笑容瞬間消失。這特麼可是個燙手的山芋!
法規規定場地價值的估價決定權不在外資手裡,這沒錯!可,自己報的價,也得人家接受啊?!
左瞧瞧那位市委派來的,監工似的領導;右看看正在瘋狂使眼色,示意自己等人拉高場地使用權估價的旅店公司代表...
左右為難的土地局同志們硬著頭皮開口試探道:
“那個布來克先生...關於場地使用權估價方面,我們有些疑問,不知道您是以和依據,做的場地使用權估價呢?我們認為這個價格不合理!”
“如何不合理?我是根據此前購置商鋪以及住宅院落,根據其佔地面積,做得估算。”
對方能看到這一條文,卡特自然也能看到。不過對比場地使用權估價的法律條文,卡特更擔心該法第二條...
“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這第二條的前半段沒什麼問題,相反其所說的是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所得,提高外資投資信心的。對卡特來說,屬於利好訊息。
代表中國政府在立法層面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所得,讓自己的投資更加安心。可到了後半段,這味道就有點變了: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為什麼要特意強調不對合營企業進行國有化徵收?又有,什麼叫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走什麼樣的法律程式?什麼叫相應的補償?!
老實說,這一段話,看得卡特有些毛骨悚然。殺豬二舅曾經那句“賺錢容易,保錢難”,迴盪在耳邊,嗡嗡作響...
在這種時候,卡特根本沒心情關心場地使用權作價的問題。即便是高估一點又如何?只要不被侵吞資產,多給旅店公司一點股份,其實卡特心理並不牴觸。就當交保護費了嘛,過去不也總有人說那啥最大的那啥道就是...咳咳咳嘛...